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天津检察机关出台两个《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天津政法报 近日,天津市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律师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 》和《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将刑事
天津政法报


  近日,天津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律师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 》和《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将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的相关条文细化,从侦查监督到审查起诉环节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明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两个规定重点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的细化,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环节切实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一是梳理归纳了辩护权的具体内容,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申诉控告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确定了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接洽部门,形成了案件管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方便辩护律师行使阅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要求调取证据、提出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三是细化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期限,对辩护律师预约阅卷、提出申请、申诉控告等要求,均明确了安排和答复的具体期限,确保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四是规范了检察机关回复辩护律师申请和要求的具体形式,强调对审查起诉环节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书面答复;五是强化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加强与辩护律师沟通配合机制。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并将律师意见及是否采纳的决定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取证情况和辩护意见,通过创新设置诉前会议、当面约谈等方式,就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与辩护律师全面、充分交换意见,从而保证庭审效果,提高案件质量。六是在依法保障律师权利,畅通律师投诉渠道的同时,规范律师权利的依法依规行使,明确律师泄密、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及反馈机制,使检察官和律师共同在依法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