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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六问——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新华网 检察改革六问——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陈菲)日前,我国首次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面、系统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情况和成就。10日,针对司法改革中涉及检察改革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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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改革六问——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陈菲)日前,我国首次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面、系统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情况和成就。10日,针对司法改革中涉及检察改革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最高检牵头7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问:近年来检察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如何?

  答:2008年底,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60项任务,其中最高检牵头7项任务,涉及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机制改革等。最高检认真落实中央改革部署,于2009年出台了深化检察改革的2009—2012年工作规划。通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呈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扎实有序、成效明显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最高检牵头的7项改革任务和《检察改革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长期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得到不同程度缓解,深化检察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大力推行“阳光检务”

  问:检察机关是如何推行检务公开的?

  答: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早在1998年10月,最高检向社会公布了“检务公开”10个方面的内容,当时被称为“检务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等。2006年,最高检在“检务十公开”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了13个方面的内容: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不断丰富电子“检务公开”、网络“检务公开”等内容,大力推行“阳光检务”,检务公开不断深化。

  全面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

  问:为什么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要实行“上提一级”改革?效果怎样?

  答:过去,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仍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问题,削弱了内部制约效果,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社会各界对此均有反映,呼吁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2009年9月,最高检下发试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全国大部分检察院开始实行此项改革措施,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过去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上提一级审查决定。2011年起,全国所有省区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上提一级”改革。实施这项改革,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明显提高,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优化了基层检察院执法环境。

  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情形纳入检察监督

  问:为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有哪些改革举措?

  答:为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于2010年7月共同会签文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应当进行监督,从而将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还建立起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线索17681件22068人,同比分别上升了22.1%和22%;提出纠正17173件21409人,同比均上升了18.5%;公安机关已纠正16631件20800人,同比均上升了19.6%。

  全部、全程、全面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问:检察机关在数年前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效果如何?

  答: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强化人权保障,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2005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从2006年3月开始分三步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11年12月,最高检明确要求各地做到“三个毫不例外”,即:不论东部、中部、西部,不论哪一级检察院,都毫不例外按照“三全”(全部、全程、全面)要求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论大案、小案或者哪一种性质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毫不例外按照“三全”要求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论是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讯问,都毫不例外按照“三全”要求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有效防止了检察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推动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而且大大促进了检察机关文明办案作风的养成。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防止罪犯“前门进、后门出”

  问:检察机关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改革成效如何?

  答:长期以来,对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致使罪犯“前门进、后门出”,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时已难以纠正等情况,群众意见很大。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监督关口前移,建立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工作的同步监督机制,一旦发现有错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防止违法现象“生米煮成熟饭”。

  检察机关不仅监督纠正不该减刑、假释而获得减刑、假释的情形,而且还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刑罚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纠正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8648人次。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