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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首现浙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网 “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首现浙江 “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中关于程序部分的一段表述。 今年41岁的章国锡原系宁波东钱湖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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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证据排除首现浙江

  “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中关于程序部分的一段表述。

  今年41岁的章国锡原系宁波东钱湖旅游建设局局长助理,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章国锡受贿7.6万元,鄞州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章国锡受贿0.6万元,判决其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鄞州区检察院已提起抗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8月23日上午,章国锡的辩护人律师姜建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据我所知,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

认罪翻供再认罪再翻供

  在宁波市效实中学,《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章国锡的妻子陈瑛。

  “去年7月22日,他被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控制,24日鄞州区检察院说他涉嫌受贿把他拘留了,8月5日他被逮捕,羁押在鄞州区看守所。”陈瑛说。

  据甬鄞检刑诉(2011)260号起诉书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国锡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6万元,包括多张价值2000元的银行卡。

  章国锡见到《法制日报》记者时,递上一份材料,“它真实地还原了审讯中的每一个细节,要不是真实发生过,我哪编得出来?只要看同步录音录像就能知道真假。”

  章国锡说,事情缘于2010年7月22日上午,当时来了几个人说:“我们是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你涉嫌受贿问题,我们要对你进行调查,希望你配合。”

  “当时不懂法律,没任何手续就被他们控制了,中午12点以后,我被反贪局的人带到东吴方向一个湖边的小宾馆,他们随即展开了‘车轮大战’,对我进行轮番审讯。”章国锡说,当天下午3点,他与被传唤的妻子见了一面后,他们说要将妻子当同案犯控制,若不老实交代就不放她……

  章国锡说,7月23日23时,他考虑到不足3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为争取宽大处理,就交代自己涉嫌受贿0.6万元,还交代了和金恒监理公司的经济问题,借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4年共获得报酬3.6万元。

  “检察院最终指控的另外3.4万元又是从何而来呢?”《法制日记者》问。

  “他们连续两天两夜对我审讯,要求我‘配合’他们,让我一笔笔地承认,我身心俱疲,就按他们的要求作笔录……”章国锡回答说。

  章国锡说:“7月25日清晨醒后,我意识到自己犯了天大的错误,竟然自诬其罪,决定要翻供。”

  据章国锡回忆,他否认了之前的供述后,遭到刑讯逼供。

  “7月29日,我实在受不了,再一次屈服了。”章国锡说,此后,又经历了数次的认罪和翻供,仅去年11月就翻供了5次,最后顶不住异地羁押的压力,又屈服作了受贿7.6万元的笔录……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鄞州区检察院于2011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鄞州区法院分别于4月11日、5月11日、6月20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词,建筑工程合同、任职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章国锡说:“我承认自己收了3张银行卡(购物卡)共值6000元的事实,但他们只是过节送人情,我也没帮他们办过事,另外出借证书获得的3.6万元报酬是公开的行规,不是受贿,另外的钱和银行卡都没收过。”

  姜建高在庭上说,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审讯录像来证明获取章国锡口供的合法性,故不能排除非法获取口供的合理怀疑。

  陈瑛说,第二次开庭时,便向法院提供了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法庭据其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章国锡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姜建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曾多次向法院申请要求控方提供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并予以当庭质证,但控方的答复是,“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故不能移送法院”。他又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控方也明确表示不出庭,当庭提交了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鄞州区法院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程序部分的综合评判中引用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控方应当移送相关被告人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予以质证,应当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此案的审判长冯旭东说,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最后,法院判决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实体认定上,法院认定章国锡出借证书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收入,而不是受贿,出借证书在建筑行业或者其他行业普遍存在,每年8000元报酬符合其间的“市场行情”,在公司里公开所知……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章国锡收受另外3万元的贿赂现金和0.4万元的银行卡,法院查证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结合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认定,最终确定章国锡的受贿额为0.6万元。

抗诉书称有罪供述合法

  2011年7月20日,鄞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8月22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联系鄞州区检察院办公室,欲了解抗诉材料的相关内容,得到的答复是:“请示了分管检察长,他说这个案子不能报道。”

  记者于当天中午近11时再次拨打鄞州区检察院办公室的电话进行确认,办公室甘主任答复记者:“不是说不能报道,但报道要先向院里领导请示后再回复你们……”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没有接到鄞州区检察院的回复。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辗转获得了该案的刑事抗诉书甬鄞检刑抗(2011)1号,抗诉书中指出法院在采信证据上的错误:“法院调取的章国锡体表检查登记表不能说明该体表特征形成的原因及过程,由此得出的结论不成立。”

  “在审讯章国锡过程中,章国锡情绪激动并有过激行为,侦查人员为确保安全对该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无意造成了他体表伤势……”抗诉书作了如上描述,还提到1名侦查人员手部受伤……

  “我怎么可能会无端自伤自残?”章国锡对《法制日报》记者说,2010年7月27日,他遭到刑讯逼供,在举起戴着手铐的手自卫时将一个人的大拇指碰伤了。

  鄞州区检察院认为向法庭提供了章国锡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自我供述》、反映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思想根源的悔过书;当庭播放了反映其中讯问过程的原始录音录像等,以上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获取的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不应被排除。

  鄞州区检察院认为,章国锡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获得报酬3.6万元的行为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章国锡在任职期间对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具有工程监管方面的职权,在借用证书之前就明知了金恒公司有要求提供帮助的意图,且确实提供了相应的帮助,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及受贿犯罪构成要件。

  抗诉书中还指出,行为的隐秘性与否并不是受贿罪的表现特征,受贿犯罪事实属金恒公司的单位行贿行为,即使章国锡和其他人员出借证书获取报酬在金恒公司是公开的,但这是以行业潜规则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记者了解到,章国锡也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章国锡在其上诉状里提到,检察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联合起来抓捕;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证据下将其拘留逮捕;故意编造荒唐理由欺骗上级检察院领导两次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直接对他进行威胁、恐吓等行为……

  据章国锡介绍,他被传唤的时间是7月23日22时55分,此前已被反贪局非法控制了37个小时,传唤12个小时里没有作笔录……

  章国锡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逮捕、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异地羁押、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都涉嫌违法。

  章国锡还表示,一审法院仅查明了7月28日他被4人围攻与殴打的事实,却没有调查侦查部门在本案中各种形式的非法取证等问题。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还案件以本来面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章国锡说,“请求二审法院判我无罪。”

全程录音录像为有力证据

  “国内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判例比较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鄞州区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引用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具有积极的意义。

  杨宇冠告诉记者,在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行为规范上,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就明确规定了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讯问是否合法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证据,解决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的关键问题。

  同时,杨宇冠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保障,如完善证据展示制度、法庭对质制度即应当明确要求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方式,呈现出了鲜明的书面印证特征,这种书面印证形成了错误累加和反向鼓励效应,鼓励侦查机关非法获取具有印证性的审前口供笔录、隐瞒不利于印证的证据材料,甚至制造虚假的印证证据。

  “要避免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就要从根本上消减书面印证的负效应,确保侦控机关如实举证。”林劲松说,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需要实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审判,完善证据可采性审查和证人出庭制度,使每一单个证据在进入印证体系之前都能得到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独立审查,才能确保法官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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