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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摘要: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的修订草案还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针对我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比较严重的现象,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新的修订草案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的修订草案还增加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为了加大处罚力度,新的修订草案增加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企业、科研院校建议,结合农业生产特点,明确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品种鉴定,作为执法和处罚依据,以有效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作出相应修改。新的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