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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催债事件放贷者至少涉嫌五项罪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2
摘要:赵占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左胜高: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教授 郭大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 最近,随着多起女大学生“裸条”催债事件被媒体曝光,长期以来,处于监管灰色

赵占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左胜高: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教授

郭大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

最近,随着多起女大学生“裸条”催债事件被媒体曝光,长期以来,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校园网贷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野蛮生长的现状,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事实上,女大学生用裸照抵押借款,违约时被出借方威胁曝光裸照,只是揭开的冰山一角。此前在今年3月,曾上演过河南一大学生因通过校园网贷平台借贷,欠下近60万元贷款,最终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的悲剧;《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还发生了个人因拖欠P2P平台上的贷款被绑架的案例。

更严重的,是某些P2P平台爆发了“逾期潮”,一些民间放款人因大规模的“信用违约”,面临报警不受理、向平台投诉又被以一句“无权干涉”回绝的悲惨境地。而其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些P2P平台的性质,目前只是“信息中介平台”——以互联网企业的身份进入借贷市场,并不受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的规制。

那么,“裸贷”违反了哪些法律?高额的逾期费是否属于高利贷?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P2P平台,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当下乱象丛生的校园网贷行业,又应如何规范和监管?就相关话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裸条”合同无效公开裸照可入刑

记者:现在网上出现了一种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裸持”借贷,即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出借人拿裸条要挟并实施传播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

赵占领:肯定是违法的。不管是否是女大学生本人自愿,这种抵押方式本身都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不论这种合同是否落实到纸面,都属于无效合同。

左胜高:不管最后裸照是否被公开,都是违法的。首先,裸条有损公序良俗,以裸照做质押担保本身就无效。

放贷人以裸照进行威胁,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如果进一步将裸照进行公开,轻者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重者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的又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由于照片中有个人身份信息,又可能侵犯个人信息,将照片中的身份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述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罚息不得超出央行同期利息4倍

记者:深陷“裸条”漩涡的欠款大学生,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又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赵占领:作为借款人,借款不还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要偿还贷款,另一方面要看合同约定有没有违约金。如果有违约金,要看违约金是不是过高,按照规定,罚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还。

左胜高: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款大学生应在合理范围和自己能力区间及时归还欠款。其次,自愿将涉嫌隐私的裸照质押给第三方,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划分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由于以裸照进行质押是无效的,可以及时索回并要求彻底清理。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要及时报警;发现个人照片或身份信息被公开或贩卖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防止违法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

平台宣传若承诺“零风险”视为欺诈

记者:那些被“逾期”的民间放款人,是否可以向平台方主张权利?

左胜高:倘若平台有保本承诺的,放贷人可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向平台方主张担保责任。

同时,也可以根据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中关于逾期债权由平台受让或进行催要的约定,要求平台履行逾期债权受让或催要的义务。

赵占领:对于p2p平台,银监会此前曾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规定p2p平台只能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不能提供资金池。所以,首先要看平台本身有没有违反银监会规定的一些红线,如果有违法行为,放款人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此外,要看平台方事先是否有过相关承诺,比如在其网站上承诺零风险之类的,这种承诺虽然没有直接写进合同,但也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

平台须向出借人完整信息披露

记者:对于“裸条”催债事件及目前一些网贷平台频频爆发的借款人跑路情况,作为收费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赵占领:进行责任界定时,一是看平台方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超出了信息中介平台的范畴;二是看平台方的宣传中是否有虚假的地方,有承诺没有兑现的地方;三是在放款过程中,平台方是否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等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

左胜高: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借贷信息撮合的中介平台,有义务向出借人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等信息披露,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不得归集资金、不得自融、不得提供担保、更不得非法集资。借款人跑路,平台提供担保或承诺回购的,出借人可以向平台主张担保责任。平台涉嫌自融设立资金池或非法集资的,可以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

多数平台未认真履行适当性原则

记者:在“裸条”催债事件中,暴露出目前校园网贷中存在最大的一个问题,即高额的逾期费。这种高额的逾期费是否就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高利贷?

左胜高:利息是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的代价,为法定孳息。纯信息中介平台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独立第三方,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管理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违约金性质。但违约金也不能高的离谱。

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无论是利息、逾期利息还是其他费用,各个之和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均为无效。逾期管理费被认定为罚息或利息性质的,则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管理费之和也不得超过24%;逾期管理费被认定为是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则逾期管理费不得超过第三方平台实际损失的1.3倍。

郭大刚:从专业的角度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高利贷问题。平台方的一个核心责任,叫适当性原则,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但目前的问题是,有几家平台认真履行了适当性原则,对投融两端进行过选择和甄别?对投资人的合规性和融资人的抗风险能力做过审核和评估?如果平台没有做到这些,则是平台的过错,而不是产品的过错。

金融监管法律不适用于P2P平台

记者:《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将P2P平台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与金融机构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