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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这么没用,为什么我们还要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法学专业这么没用,为什么我们还要学?

  到目前为止,人类公认的获取知识的手段只有两种:归纳和演绎。但这两种方法不能解决世界上所有的问题,对于那些既不能用归纳的方法,也不能用演绎的方法解决的问题,解决它们的方法尚不明确,以至于这些问题仍然处于“哲学状态”,期待着人们发现归纳、演绎意外的方法去解决它们。

  法学以及法律工作中就经常有这样的问题。举个例子:如果我问“如何才查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具体年龄?”答案是基于调查(司法意义上的观察);户籍部门、医院或者鉴定人将会是我们能够找到的帮助者。倘若再问“14周岁未成年人绑架撕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也并不难回答——只需对《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演绎推理便可知晓。但是,如果问及“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相信指控的事实确曾发生过?”或者“怎样的量刑能够被称为‘罪责刑相适应’?”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怎样给出一个让人满意的回答呢?同样的道理,回答“为什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更为可信?”比回答“为什么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比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更适宜(或者相反)?”容易;回答“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回答“什么叫宽严相济或怎样才算从重处罚?”容易;回答“‘应当’一词的精确涵义”比回答“‘酌情’一词的精确涵义”容易;回答“什么叫‘公开审判’”比回答“什么叫‘公正量刑’”容易。

  在上述每对例子中,回答第二个问题的难度明显大于第一个问题——其原因不在于题目所涉及的知识内容更“偏僻”或者回答所需的语言更复杂,而是在于人们没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答案的对错;关于它们的各种解答只能用“合理”或“不合理”、“能接受”或“不能接受”以及相应的程度予以评价。

  上述那些难以回答的问题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既不是经验的问题,也不是形式的问题;据此,司法工作所需的一部分知识内容可被归入具体的科学范畴——比如前文所举各对例子中的第一个问题,因为它们要么可以通过观察(调查)等经验的方法获得,要么则可通过演绎(如对不同法条进行文字演绎)等形式的方法获得;但同时也存在一部分知识,其研究方法尚不明确、判定标准莫衷一是,故而暂时无法独立成为或者被划归为具体的科学部门,至今仍滞留在“混沌”的哲学母体中,以它们为依据的司法环节因此尚未实现“科学化”——与证明或者量刑活动有关的大部分知识内容即属此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需要寻找归纳、演绎之外的其它方法,这给了我们很大的研究空间,也激发了无限的想象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