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被扯破裤子的律师,不做演员太可惜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摘要:img src=http://pic.fayi.com.cn/Upload/big/16/309

被扯破裤子的律师,不做演员太可惜



作者庐州判官。

近日,财新网某记者一篇轰动的独家,《广西一律师在法院内遭法警殴打》在网上流传开来。经过认真阅读该报道,得知了下面这个令我无比震惊而愤怒的消息。

某律到青秀法院立案,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青秀法院管辖,而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青秀。结果,案件没立成,某律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法警殴打,致上身裸露,春光外泄,在场的还有该院纪检组长及另外两名法官、一名法警。报道还说,“还把律师踩在地上,律师胸口还有脚印,衣服上也有脚印,手上三处地方有血迹,律师右腿裤子被撕烂,胸部有红印,手指多处受伤”。同时,院长就法警的行为,向律师表达歉意,“说无论如何法警都不能动粗”。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神奇的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不但无故不给立案,还无故暴力殴打有理的律师,这样的人民法院太不人民了。看来,法院“两学一做”活动没搞好啊,某些法院工作人员不光业务素质奇差,而且人品低劣,简直是无赖至极,别说做什么合格法官了,连合格党员都不是。看到这则消息,我深为有这样的同仁,而感到无比的耻辱,感到无比的愤懑和不安。后来,又传来消息,我才发现,剧情反转,原来我又被耍了,法院又被片面报道抺了一脸黑。想想掏鸟案,还是同样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媒体那惯用的春秋笔法,是越来越娴熟了。

原来某人当场立案不成,可以情绪激动,滞留立案大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当事人立案。原来大律可以信口开河,这边在信访接待室承认录音录像,那边又对记者说没录音录像。某人的上衣扣子,居然是完好无损的,噢,原来扣子是自己解开的,想展示一下自己健壮的胸肌呢,并顺便在法院门口自拍个行为艺术照上网。还记得前不久,那个在上海滩宝山法院大闹立案庭的鸭舌帽大律吗?原来现在这个大闹青秀法院立案庭的大律是其弟子,师徒二人最大的共同爱好就是看证癖,尤其是在来法院办事时,特别喜欢向法院里面的法官和法警要执法证看一看。

关于这事,我还听有人说呢: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俺作为一位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录音或录像仅仅是一个手段,法律并没有禁止,只是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是主人,法院和法官是仆人,律师作为人民中的一员,对仆人录个像,监督一下怎么不可以呢?所以,律师在人民法院工作区,对法官想怎么录像,就怎么录像,这可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

你看看,上面这话说的多有理啊。学法的不都是说,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禁止不可为嘛!对此,我就想问一句,法院是暴力机器还是服务机关?你还是当法院是旅游景点么?想怎么录就怎么录?你上班时,我可不可以拿着摄像机对着你?国家领导人也是国家公职人员,常委们接待外宾时,你怎么不去录个像,行使监督权,抢先央视发出去啊。

法院是中立、被动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多立、少立一个案件无关紧要,每天都不知要立多少案件,不知要与多少个律师打交道。律师的职责,是说服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制造麻烦,说服不了的,有途径救济的可选择救济,没有救济途径的只能接受,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院秉公司法,客观判断,一视同仁,与律师无冤无仇,没有利益关系,为什么偏偏对某个律师这样呢?看来有些人,似乎不应老找客观,埋怨别人,应该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才是。

全国律师队伍有20多万人,素质虽然良莠不齐,但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但是,具体到个人,就差别很大,就不好说了。有的律师品格高尚,悲天悯人,业务精湛,不卑不亢,勤奋敬业,说话得体,善于用专业知识说服法官,全心全意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委托人利益,能够赢得法官及律师同行的普遍尊重和喜欢。有的律师自以为是,唯利是图,鸡鸣狗盗,夸夸其谈,不学无术,演技高超,善搞行为艺术,为出名、谋案源不择手段,毫无法律人职业道德和共同体操守,最喜欢在委托人面前刷存在感,以能给法院和法官制造麻烦为莫大的荣耀。

再说被玩坏的立案登记制,也绝不是某报说的那样“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是什么诉赵薇瞪眼、林妙可不回微博案都能立,更不是什么案件都必须要当场立。在法院告知立案材料已经接收登记,立案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下,某律还不依不挠的又是录音录像,又是大闹立案庭、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我们难以想象,像吕良彪、斯伟江这样的律师,会做出这样刷存在感的事情来。其实,这种做法除了显示无知外,一点意思和作用也没有。我遇到过这种情况,律师一般都会据理说服法官,如果说服不了,或接受结果,或选择救济。

最后,就像雷洋案中,雷洋究竟是怎么死的一样,这个事情最关键之处在于:本案立案管辖,是否可能存在解释和争议的空间。如果根本不存在,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是确定无疑的应该由法院立案的话,那青秀法院如果不给立,此时是法院的错。据某律师说,他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由青秀法院管辖,而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青秀。根据约定管辖优先原则,如果某律说的是真的,那这个案件管辖就太简单了,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的空间。

如此简单没争议的案件,律师只需向法官指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即可,立案法官怎么可能不明白,法院怎么可能不当场立这个合同案件呢?那么,法院为什么没当场立案呢?最大的可能是什么?用脚想想,就会知道,会不会是某律又在信口开河,这么关键性的案件事实,他都敢对记者胡说八道!如此人才,走错行搞法律亏了,演艺圈可能是其更好的用武之地。青秀法院的声明,为何不公布约定管辖与否的事实,据此广而告之其演员天赋呢?

再补充说明几点:

1、根据民诉解释208条,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不能当场立案的,如不出具书面凭证是不对的。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点,我文中只字未提到,这是不妥当、不合适的,后来在智合与法眼观察重发的,已经补充上去了。

2、尽管我薪水很低,也时常吐槽法院,但我确实很爱法院,我们都希望它能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不希望它无端受到攻击,我不喜欢媒体无端妖魔化法院损害司法公信,也不喜欢动辄搞行为艺术的大律师。微信文章可以调侃和俏皮,有不同观点也实属正常,我写文章与我的职业无关。大家都是搞法律行业的,圈子就这么大,尊重是相互的,所以,没必要上来就用恶毒的脏话直接问候人,有些话还请某些所谓的法律人收回自用。

3、我来自农村,在最基层的法庭和乡镇政府都工作过,我深知人生的艰辛,生活的不易,百姓的穷苦,国家法治建设的艰难。所以工作中,我对当事人真的很好,刚工作时曾给老大娘写过赡养诉状,为可怜的申请人写过强制执行申请。我对律师也真的很好、很尊重,关系处的也很好,能够提供便利的,我一定会尽最大努力去提供便利,当天达成调解协议的,绝不会让律师第二天拿到调解书。

4、那些上来就骂我又愚蠢又法盲的法律人,我想告诉你的是,我虽然很不聪明,但数年前司法考试也侥幸考了442分(比2015年全国第一名多一分),我虽然很不聪明,但我进法院时专业课也有幸考了全省第一名。我还想说,尊重是相互的,你要是觉得自己的很厉害,也不用通过贬低别人的方式,或者要不咱们再一起报名参加2016年最后一届的司考,比一比?

5、最后,关于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能否录音录像的问题,啥也不说了,自己看看下面这个意见吧?这是最高法落实中政委关于涉法信访文件精神出的规定。

被扯破裤子的律师,不做演员太可惜



这个文件名称,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被扯破裤子的律师,不做演员太可惜



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

被扯破裤子的律师,不做演员太可惜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虽然我自信自己对法律具有较强的理解和解释能力,但我的很多观点也不一定对。观点可以不同,可以探讨,但那些上来就用恶毒脏话问候辱骂的法律人,你这样做真的好吗?对此,我不会同样回击,我只是一笑而过,不会介意。我也希望这个事情尽快结束,再闹下去只会让圈外人看笑话。

找出并贴出这个文件,绝没有任何幸灾乐祸的意思,我更希望的是全国法院系统,能够以此次事件的发生为契机,改变收立案材料不出书面凭证的陋习,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心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