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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碰瓷”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劳动碰瓷”,劳工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有媒体发现,有人借口“生病”“家里有事”“身份证没带”而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二倍工资。(5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后,一种论调甚嚣尘上:新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的用工带来了诸多困扰,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新法还可能导致职工“过度维权”,甚至催生出一门新的“生意”——“劳动碰瓷”,即依据新法规定要求双倍工资。简言之,新法使雇佣方沦为弱势群体。

  这样的论调有些言过其实。实际上,在我国雇佣方与被雇佣方长期的较量与博弈中,被雇佣方一直以来都是弱势群体。且不说新《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前的状况,即便在新法颁行之后,劳工的权利保障也依然是个难题。从整体而言,很难说在二者的较量中,用工方沦为弱势的一方。即便新法可能强化了对雇佣方的约束,但这种约束是保障劳工权利的必需,也是对过去劳工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纠正。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仅仅从雇佣方的利益出发,将必要的法律约束视为束缚,将必要的管理规范视为枷锁,一味强调法律对雇佣者带来的不便,这显然是一种观念上的偏见。此其一。

  再者,“过度维权”“劳动碰瓷”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伪命题,或者说,是坏命题。权利的诉求只有合法与否,不应该有过度与否的区别。只要是法律所规定的,就是个人应该享有的,也是法律应该保障的。而如果权利的诉求溢出法律的规范,法律也不应予以保障;如果法律提供了保障,显然就是合法的权利。个人追求合法的权利,决不应将其视为过分之举。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共识。

  至于“劳动碰瓷”,劳工的权利诉求应不应该得到支持与保障,自有法律规定,自有司法机关依据证据作出判断,合法则予以支持,非法则将其驳回。如果在法律支持、法院认同之后,再将其贬斥为极具贬义色彩的“碰瓷”,这不仅是对权利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实际上,即使那些在直觉看来或有问题的劳动维权,也往往存在着雇佣方管理不规范、办事不依法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就意味着雇佣方对劳工一方正当权利的漠视,他们理当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

  更重要、以及更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是,诸如“劳动碰瓷”这样的论调,本质上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法律是守护社会正义最重要的堡垒与最后的防线。这就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合法的即是正义的,不合法的即是非正义的。而道德,也应该建立在这一底线之上,应该是对法律所维系的正义底线的确认与强化。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形成对法律的真正认同。如果道德与法律相抵牾,乃至取代司法判断,这是对道德的滥用;甚至某些执法、司法工作者尚且罔顾法律规定,无视合法证据,以个人好恶为出发点,以单方面的说辞为依据,在司法判决之后再行对胜诉者做出与判决结果相反的口头警告。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精神很难真正树立起来。

  后人在总结秦朝暴政时提出一点,秦朝治国理民奉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策略。但现代法治社会,恰恰需要一些“以法为教”的精神,需要每个个体、每个团体将法律视为安身立命、经营管理之本,摆正道德与法律的位置,以信仰的姿态对待法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