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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每日重点考点第79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摘要:&n…,本作文被阅读:100次。

2016年——每日重点考点第79期

2016年——每日重点考点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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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重点考点】

【刑法】故意——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下)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在客观上判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其他法律、社会价值观念或者社会经验加以判断,这比起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更为复杂。同样,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相应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的时候,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通常容易判断,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时候,却有特殊的思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法律规定的违法要素本身,更不要求认识到规范术语本身,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得出规范结论的事实本身。

1)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社会评价要素的思路: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1.贩卖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淫秽物品的概念,只要求行为人以自己的语言和经验认识到该物品的事实内容(这一内容在客观上被评价为淫秽物品)。

2.如果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人不认为其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也不认为其贩卖的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但认为一般人可能将其贩卖的物品评价为淫秽物品,客观上贩卖的确实是淫秽物品时,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2)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的思路: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就能肯定其认识到了公共危险。

特别提示: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作为义务,才成立不作为犯罪。但是,只要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具有认识,就应认定其对作为义务有认识。

例如:1.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就可以认定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其能够救助却不救助的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2.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即使其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的,也应认为其对作为义务具有外行人的认识,应肯定故意的成立。

3.如果甲误以为掉入河中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乙的幼女,因而没有救助的,则因为缺乏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而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应该认识这一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3.客观上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1)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2)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区分盗窃罪客观条件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性质。“数额较大”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成立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事实。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中认识因素的判定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例如: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2011 年试卷二第5 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辨析]D 选项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所以不成立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但不能因此认为其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将国家秘密泄露于他人,完全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此可见,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不同,按照责任主义的原则,完全可能成立不同的犯罪。本题中ABC 选项说法正确,D 选项说法错误。

【每日必背法条】(010——重点法条800条已经全部发送完毕,现在进入第二轮重复阶段。

【刑法】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