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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摘要:孙某于2010年12月开了一家面粉加工厂,由于头脑灵活,生意越做越红火。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孙某招用宋某为司机,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的工作是开面粉厂的货车为客户送货。2016年1月15日,因靠近年关,面粉厂订单量显

  孙某于2010年12月开了一家面粉加工厂,由于头脑灵活,生意越做越红火。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孙某招用宋某为司机,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的工作是开面粉厂的货车为客户送货。2016年1月15日,因靠近年关,面粉厂订单量显著增加,为完成订单派送任务,孙某要求宋某加班送货,同时许诺支付加班工资,但宋某因正处在谈婚论嫁的关键阶段,不想加班,双方发生争执,宋某当场表示自己不干了,离开了面粉厂。

  【事件经过】

  2016年2月2日,宋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该面粉厂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面粉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区人社局进行了调查,发现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对于该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区人社局向面粉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该厂接受了指令书,并在限期内进行了改正,对于双倍工资,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面粉厂一次性支付宋某1.5万元,双方承诺再无任何劳资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启示教育】

  职工入职前,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内容是双方的共同意志,劳动合同是对该意志的固化。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有逃避自身义务的嫌疑,应承担未签订合同的不利后果。该案件中,孙某作为面粉厂的负责人,在招用职工时应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主动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该案中面粉厂在接到人社局责令改正指令书后进行了改正是明智和正确的,如果拒不改正的,人社局还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面粉厂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