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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必须以实现个案公正为目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摘要:对腐败官员插、经手的这些案件,公安和司法机关有必要做集中清理。这些错案,如果止于腐败官员被抓,而变成无人理睬或长期拖延的案件,那就无异长在司法改革上的

对腐败官员插、经手的这些案件,公安和司法机关有必要做集中清理。这些错案,如果止于腐败官员被抓,而变成无人理睬或长期拖延的案件,那就无异长在司法改革上的旧疤痕,持久减色司法改革的新成果。当然,那些腐败官员插手、经手的错案在腐败官员落马之后也仍然难以翻案的原因,还不仅仅在于腐败官员枉法所为。实际上,一个案件经由公、检、法的法定程序而最终定案,肯定会牵涉到腐败官员以外的其他人。

【阅读提示】多位中央政法系统官员“空降”地方快阅读

光明网评论员:新年伊始,司法界动作频频。最近两日,媒体密集报道中央层级的公安和司法官员“空降”至地方公安和司法机构担任主官的消息。再早几日,媒体也聚焦了中国公安与司法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央政法委官员与律师、法学工作者和媒体界人士座谈的消息。

这些消息,部分披露了此届中央政法委的工作原则——比如不干预个案,并且要求地方政法委的“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同时也部分披露了中央政法委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比如通过公开通报(50余起)公安以及司法界官员违纪违法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对司法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并由此清晰了中央政法委以及地方政法委着重方针政策引导、着重公安和司法队伍建设的定位和职责。

最近两年,司法改革相较其他领域的改革,堪称是动作最大、触动实际利益最多、取得实质性进展最快的改革。这些改革,如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立,对中国的审判制度、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成形,无论在法律史还是在国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改革的推进,将为中国法治的形成配套基本的可操作和可执行系统。

当然,司法改革并非是为改革而改革。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与正义;在此,社会公正与正义也绝非抽象的语词和概念,而是体现在个案当中的惩恶扬善,并以此导引社会行为,为社会树立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底线。

个案公正,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公正和正义,是不仅当事人亲身感受、其他社会成员也能感同身受的公正和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也好,政法委的功能定位与职责范围确定也罢,其让公众可见的结果就体现在个案公正上面。个案公正,就是减少、杜绝错抓、错诉和错判,避免冤、假、错案的铸成。

同时,实现个案公正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错必纠。古往今来,无论法律多么严密,也无论采集证据的方法多么先进,法律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对应,始终是司法者主观参与判断与决断的结果。法律的立、改、废,证据的新现及其补充,都可能导致既判案件出现错误。因此,有错必纠,也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必经之途。

于中国当下现实而言,有错必纠还另有意涵。从最近两年揭露出的司法腐败的案件看,司法领域官员腐败的严重程度不能被低估。公安机关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都有部一级官员涉腐败并被定罪判刑。那么,这些腐败官员插手、经手的枉法定罪案件,其错就并非法律认知水平之错,而是知法故意错判的案件。

对腐败官员插、经手的这些案件,公安和司法机关有必要做集中清理。这些错案,如果止于腐败官员被抓,而变成无人理睬或长期拖延的案件,那就无异长在司法改革上的旧疤痕,持久减色司法改革的新成果。当然,那些腐败官员插手、经手的错案在腐败官员落马之后也仍然难以翻案的原因,还不仅仅在于腐败官员枉法所为。实际上,一个案件经由公、检、法的法定程序而最终定案,肯定会牵涉到腐败官员以外的其他人。

媒体报道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谈到“奚晓明案”时称奚晓明“是司法界的耻辱”。显然,消除这个“耻辱”,不仅要依纪依法处置这个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腐败官员,也更要纠正其插手、经手的错案。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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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