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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轩:第三轮司法改革与社会秩序转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6
摘要:司法改革不只是中央决策层的事,也不只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事,当然也不只是法学家和律师的事,而是事关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公民的事。司法不公如果普遍存在

司法改革不只是中央决策层的事,也不只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事,当然也不只是法学家和律师的事,而是事关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公民的事。司法不公如果普遍存在,每一个人都有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来源: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双周论坛(2015年10月9日)

  作者: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核心提示】

  2015年10月9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博士应邀前往天则双周论坛发表了 “第三司法改革社会秩序转型”主题演讲。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教授主持了论坛,张曙光、高岩、余大章、李楯、徐昕、熊文钊等知名学者出席论坛并发表评论。李轩博士以近期发生的湖北十堰当事人刺伤法官等几起极端事件中“司法失灵”现象为例,以维权、维稳、社会转型司法改革等关键词切入,对最近几年乃至过去十数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发生的改革事件及其突出问题做了概要梳理。他认为,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在最高决策层主导下开启了意图扭转司法不公、重塑司法公信力的第三轮司法改革。这一轮改革的目的旨在通过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保障司法的独立,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扭转司法恣意、司法不公、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等因素所造成的司法不公问题,通过个案公正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系,甚至借此倒逼依法行政和整个社会法制状况的好转。李轩博士同时指出,近三年来司法改革存在形式多于内容、口号高于实质等问题,如最高法院设巡回法庭不如将省一级的高院部分合并建立10个左右的高等法院,设知识产权法院不如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法官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同步推进不仅能加剧案多人少的紧张关系,应该暂缓推进;陪审制形同虚设,应该实行而不是回避陪审员的专业化。李轩教授认为,当前必须妥善处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只有依法维权才能根本维稳,维权就是最好的维稳。司法改革的真正急所在于 “心”、“性”之变,要求通过制度改造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司法良知和人格独立,建议加速确立包括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在内的司法职业保障机制,能够让公安司法人员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侦查权,而不是受法外因素左右,以领导意志来做出裁断。只有通过公正立法和司法,逐步树立法理型的权威体系,才能促进社会秩序的理性转型。

  非常感谢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所长的热情介绍,也特别感谢张曙光教授的盛情邀请,还有余大章老师的周到安排。正如盛洪老师说的那样,司法改革是最近几年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今天话题的关键词还挺多,包括维权、维稳、社会转型、司法改革,应该说事关中国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是未来数年的社会政治走向。天则所今天还邀请了其它社会各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其中包括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李楯教授,著名司法理论专家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著名行政法学者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以及各位律师界和新闻界的朋友。

  我今天的所谓主旨发言,只不过是抛砖引玉,对最近几年乃至过去十数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发生的改革事件做一个粗略的梳理,并且述说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以便和大家分享与交流。

  引言:极端事件凸显司法失灵

  今天这个话题可能很沉重。众所周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神州大地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司法不公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最近一段时期,在司法领域陆续发生了一些重大个案或者事件,而有些个案可能是悲剧性的,譬如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当事人捅伤的血案。另外还有分别发生在天津和柳州的两起爆炸案,貌似不过是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但是我们不要忽视,就在天津事发的三年之前,当地居民一万多人展开了一次轰轰烈烈的邻避运动,上街抗议在当地违法建设危险爆炸仓储设施,当时地方政府以非常强硬的压制手段平息了事态;而在柳州实施爆炸者似乎也与一起开矿纠纷处理不畅积累的戾气有关,“等到哪一天我变得疯狂,请记得我单纯时被你们像傻子一样耍的模样”,这句谶语不由让人联想,是否是因为司法失灵,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或因疑似司法不公,或因司法失灵,导致当事人挺而走险,不寻求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了报复社会或者是被社会所报复的悲剧性结果,不能不再一次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深思。

  “维权”优先还是“维稳”至上,仍然是当下必须正视的问题

  由此我想到维权和维稳的关系,仍然是我们非常有必要重视的一个话题。三年之前,《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我就曾经专门撰文支出,只有“依法维权”才能“根本维稳”,希望立足于社会矛盾如何有效化解,如何通过司法权威来促进社会秩序的理性形成来全面修改法律。这两年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当中,也听到了来自最高决策层的声音,即要求摆正“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强调以“维权”促“维稳”,这无疑是深化改革过程中治国理政思路的一个重要转变。

  但是显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现在很多决策者还在纠结于维权重要还是维稳更重要,司法领域也是如此。我们不妨观察一下,正在进行的这一轮司法改革,和以往已经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无本质改观。

  三个时代,三轮司法改革

  业界基本公认,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启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在此之前,我们已经进行了两轮司法改革。

  1、1998年-2007年,最高法院主导下的第一轮司法改革

  自1998年到2007年这十年,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启的第一轮司法改革。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导者是最高法院,核心人物是当时的首席大法官肖扬。这一轮司法改革被认为是相对成功的,或者至少是有助于中国法治发展的,有人甚至称之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黄金十年”。改革的主要的思路就是对诉讼模式进行当事人主义的改造,或者说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改造。改革开放之初直到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中前期,司法领域基本以职权主义模式也就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体,以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追诉对象的诉讼模式为主,强调实体结果,忽视相关程序权利的保障。在通过修改宪法确立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在逐步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这一轮司法改革以各级法院为主体贯彻现代司法理念,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程序权利保障、强调公正司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得到了初步确立,司法现代化渐次提上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