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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过着像机器一样的生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对于李成及其代理律师江小龙提出的,要求教科局继续聘用李成,并赔偿李成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代理律师江小龙接受贵州都市报记者采访时

  艾滋就业歧视,产生全国首例胜诉案件,当事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我曾经过着像机器一样的生活”

  李成(化名)仍旧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

  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成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做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合同的共同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证实,这是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首次胜诉。

  “在我看来,那就是败诉。”接受贵州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李成说。他认为真正的胜诉是自己能够重新回到原来的学校教书,而不是只有这些经济补偿。

  他同时也表示,自己不再上诉,“自己还有其他事要做,无法在这上面耗费太多精力。”

  早在一年前,李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明,想尽快了结这个案子,回归到自己的生活当中去。

  他现在的计划是,先把自己的培训班办着,如果哪一天觉得累了,就到一所私立学校去教书,还干自己的本职工作。

  觉得自己的世界崩塌了

  李成今年33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

  2010年9月1日,他考入黔东南州黎平县的中学担任特岗教师。按照该县人社局相关政策,如果他接下来的3年工作考核合格,便可以申请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李成说,3年教学中的6个学期,我有5个学期都是超负荷带班,一般老师就带两个班,而我一直都是带3个班,超过一般老师一半的工作量。正因为我的努力,在同一个教学环境中,我的考核都保持在前列。

  然而,就在2013年10月,该县人社局下发通知,李成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这是迄今为止我感到最黑暗的一个月。”李成说,正是因为这次体检,他才知道自己是HIV呈阳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艾滋病毒感染者。

  “突然之间,我就觉得自己的世界崩塌了。”彼时的李成觉得,以后的生活就不是生活了,是活着。

  那段时间,无论什么时候,他都是一个人,开始变得少言寡语,不爱说话,也不爱笑。难过的时候,会流眼泪。以前经常和朋友们唱歌打麻将,现在统统变成了一个人散步。

  “一个人呆的日子久了,以前的活力,现在都没了,就像一台机器。”李成说。

  曲折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

  并不甘心失业的李成决定挽回自己的工作。

  2014年6月,李成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要求黎平县人社局、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10月10日,这些请求被全部驳回。

  14天后,李成又委托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小龙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双方是在聘任合同期满后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而不是聘任合同期内产生的纠纷,所涉人事争议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014年11月4日,李成再次提起上诉,之后的2015年1月1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个案子当地法院应予立案。于是,在2015年2月9日,案子成功在当地人民法院立案。

  2015年7月13日,这个全国第六起、贵州第二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在黎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个月后的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成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做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合同的共同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然而,对于李成及其代理律师江小龙提出的,要求教科局继续聘用李成,并赔偿李成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在判决书中,对于科教局和人社局的行为是否对李成构成就业歧视,法院未予确认。

  “艾滋病不合格”成拦路虎

  尽管对判决不满意,但李成已经不打算上诉。

  代理律师江小龙接受贵州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严格来讲,这仅仅当事人的诉求得到部分支持,还算不上胜诉。

  “我也只是为当事人争取了一点经济补偿。”江小龙说,真正的胜诉应该是当事人能再回到校园工作。

  但这对于李成来说,实在太难了。

  江小龙说,在我国,尚未确立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当事人来说,相应的法律支撑不够完善,以至于维权的效果不够明显。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学校、事业单位、大型国企招聘过程的体检标准多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标准》)。

  当前的《体检标准》是2005年由人事部和卫生厅颁布,第十八条“艾滋病不合格”成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的拦路虎。

  随着类似案件的频繁出现,不少NGO组织、律师呼吁更改公务员体检标准。

  2012年,六位代理过艾滋就业歧视的律师曾向国务院法制办致信,要求删除“艾滋病不合格”的条款。

  南京天下公法律助理江亚萍接受贵州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体检标准》与上位法相抵触,《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有不得歧视感染者的规定。

  在广东2013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就已经将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删除。

  近年来,虽然艾滋就业歧视案受到更多关注,但此前五起案件当事人尚无一人胜诉。

  李成案是全国第六起,包括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证实,李成案是国内首例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