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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市场信息报》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经济类综合报纸。国内统一刊号:CN14-0016,邮发代号21-13。个性张扬,独树一帜,信息量大,实用性强,传播面广,发行遍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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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世平检察长到市律协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研

  2016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世平检察长发表文章《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实现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目标和方向,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协作,推动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充分认识律师工作的特殊重要性;理念和认识是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法治建设主体看,律师是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的成员之一。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成果,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发展的程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能缺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也不能缺少律师。尽管检察官与律师角色定位和具体的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社会法治工作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全国律师近30万人,天津律师共5千多人,他们在我国和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从履行职能方面看,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既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也需要一支法律专业队伍来推动落实。从当前律师履行职能看,律师已从单纯的代理诉讼案件逐步扩展到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办理非诉和涉外法律事务等领域,广大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把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贯彻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促进法治中国和法治天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从发挥作用方面看,律师是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律师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湛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代理诉讼、履行辩护职能等方式依法办理各类案件。2015年,天津市共有律师事务所633家,共代理刑事案件2500多件,民事案件25737件,行政案件1083件,非诉案件4664件。通过办理案件,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特别是近几年在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律师都发挥了非常特殊重要的作用。

  (四)从具有的法律素养看,律师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重要的法律职业伙伴。在法庭开庭审理中,检察官和律师虽席位相对、唇枪舌箭,看似对手,但从执业的动机、履职的作用和取得效果看又实属朋友。从具体的工作方式看,检察官和法官往往是以公诉团队和合议庭的方式出现,多是集体作战,而律师则大多是个体作战。多年的职业素养训练,律师往往具有更强的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许多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良好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条文有独到深刻的理解,有的时候比检察官考虑的更加全面、细致和具体。特别是在严格执行程序、判定真假事实和鉴别伪证、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体现出更加专业的能力和素质,有些出色的律师也是检察官学习的榜样。

  二、积极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多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对律师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发生转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硬件条件也在不断改善,所有这些都为今后进一步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面对新的形势,我们要按照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准确把握好新型检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依法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实现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

  (一)努力把握好新型检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是彼此尊重。这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前提,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只有彼此尊重,才能确保司法文明和公正,没有尊重其他问题则无从谈起。二是平等相待。这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遵循。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谁高谁低,更不可能谁凌驾于谁之上,盛气凌人。三是相互支持。这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基本工作要求。要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不能相互刁难、相互诋毁。四是相互监督。这是确保新型检律关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要不断完善检律关系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在执业中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公正。

  (二)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出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是提高司法文明程度,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一要保障律师知情权,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获知案件的相关情况和程序性信息的权利;二要保障律师会见权,依法保障律师同在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权利;三要保障律师阅卷权,依法保障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四要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依法保障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与此同时应当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五要保障律师收集证据权,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调取已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据以及向被害方收集证据的权利;六要保障律师申请权,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努力实现检察官与律师的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个群体中的极个别人员将正常的配合关系变成了勾结关系,将正常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利益关系,将正常的职业关系变成了个人关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正反两方面的例证都在说明,如何处理好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至关重要,“只分不合”既不必要也难以做到物理隔绝,“只合不分”混同一体既不合规矩也易出问题。实践告诉我们,正确的方法是要有分有合。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堵住旁门、堵住后门、堵住暗门;打开正门、打开前门、打开亮门。要按照这个思路,强调努力搞好“三个交往”,即公开交往,不搞秘密交往;集体交往,不搞个体交往;会议交往,不搞饭桌交往。这是天津在探索处理检律关系的实践体会,应倍加珍惜,不断丰富发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