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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如何分析法学界“好望角”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庞德如何分析法学界“好望角”

最近,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这本书由陈林林翻译。对读者来说,这个译本并不算十分新,因为早在2003年,该译本便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纳入“美国法律文库”而翻译出版。两个版本的主要差异之一,是商务版删去了前一版译者执笔的“后记”。

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鉴于庞德在法学界的重要地位及他与中国的特殊缘分,这篇书评中,我将先对庞德的学术世界做个简单介绍。

罗斯科·庞德在中外法学界都算大名鼎鼎,但在中文文献中,对其真正有价值的介绍并不多。

1870年10月27日,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1903年时,他出任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在该任上,庞德出版法学处女作《虚假的解释》。1910年后,他转任哈佛,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21年,其学术代表作《普通法的精神》正式出版。

迄今为止,庞德一直是哈佛法学院历史上任期最长的院长之一。从1916年开始近二十多年间,庞德对哈佛法学院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建,吸纳了一大批顶尖的法学家在哈佛任教,对哈佛法学院“软件”与“硬件”的提升都居功至伟。另外,身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他在美国的公共生活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直到1936年,庞德才从哈佛法学院院长位置上卸任。

在二十世纪初,以美国最高法院1905年的判例“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为标志,司法领域掀起了契约自由的狂潮,庞德则是这一狂潮旗帜性的反对者之一。他们的反对运动,被称为“社会法运动”,庞德理所当然地被视为该运动的领军人物。庞德主张对法律进行更务实也更符合公众利益的解释,反对当时美国法律界盛行的法律形式主义论,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1923年,庞德应邀在北卡罗来纳州大学以“法律与道德”为题做系列讲座。《法律与道德》一书,便是这系列讲座内容的汇集,英文版于1923年首版。

整体来说,庞德是社会法运动的先驱。他曾被《法律研究学刊》列为20世纪被引用最多的法学家之一。1964年6月30日,庞德以94岁高龄驾鹤西去。

庞德与中国:最后的顾问

较之其他美国法学家,庞德与中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1945年10月28日,曾留学哈佛法学院的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杨兆龙致信庞德,代表司法行政部,正式邀请庞德担任顾问。

之所以邀请庞德担任顾问,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他的国际学术知名度,在当时中外法学界,都属于顶级高手。其次是因为他已经从哈佛法学院院长任上退下,时间上是可能的。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曾在哈佛法学院留学的诸多中国籍学子,此时都已成为中国政府的中坚力量。他们作为庞德的学生,对庞德的理论有相对比较深入的了解,也不约而同地认为他的观点对于改良中国的法制大有裨益。

1946年2月,庞德正式被聘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据说他的中文名“庞德”,便是杨兆龙所起,取“崇高的美德”或“伟大的人格”之意。仔细算来,他应该是过去一个多世纪以来,最后一位由官方正式礼聘的外籍法律顾问。

庞德于1946年6月28日抵达中国。接下来的七八月份,庞德在杨兆龙的协助下,初步研究了中国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庞德对中国当时施行大陆法系及法典化的思路评价极高,期望中国能够自信地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合乎国情的法律制度。庞德还提议中国方面聚集专家,合力完成一套专门解释中国法律的巨著。

此后,庞德多次来到中国。1948年5月,为彻底改善法制,司法行政部专门设立法制研究委员会,从事法律调查、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学著作编纂等工作,该委员会下分别由“法学著作编纂委员会”及“司法调查团”,由庞德、杨兆龙等主持其工作。1948年6月到8月间,庞德一行先后在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司法机关、监狱等地展开调查。到了年底,随着国内局势的变化,庞德接到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的通知而离境,前往武汉、北平等地调研的计划自然取消。

尽管由于时局变幻,他的建议并未得到执行,但若我们不以成败论英雄,他的贡献仍须铭记。至少从官方层面是这样——庞德92岁生日时,台湾地区的“国民政府”曾专门派代表到哈佛法学院致贺。他逝世后,“国民政府”又派出专员,参加了悼念活动。

庖丁解牛式分析“法律与道德”

用译者陈林林在中国政法大学版《法律与道德》“后记”中的话来说,“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困扰法学的一个哥德巴赫式猜想”。该译者更借用庞德书中转引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这是法学“好望角”的比喻,指出“那里危崖林立,狂风肆虐,巨浪滔天,曾经吞噬了近代欧洲众多航海家们的船只和梦想,而法学家若想解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问题的话,实不亚于尝试以一夜扁舟横渡这个风暴角。”

如前所述,这本《法律与道德》,是庞德1923年所做同主题系列讲座的内容汇集。在这个系列讲座中,庞德试图从历史、分析及哲学三个角度,对过去几个世纪中“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做出庖丁解牛般的分析。

第一讲是从历史视角谈起。庞德对这一主题的探讨,从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哲学家们的关于正当(right)与公正(just)的学理开始,然后提及罗马法学家对古希腊学理的进一步细分:“源于自然的法”和“源于习惯或制定的法”。由此开始,以亚里士多德和查士丁尼为代表,自然法观念占据主流位置,依据自然正当或公正来判断法律,根据道德识别法律,成为主流的分析和解释工具。而后来在宗教改革中,格劳秀斯力主区分法学和神学,将自然法建立在永恒理性和上帝意志之上。

到了18、19世纪,康德的理论受到推崇,实在法与自然法产生对立,法律与道德之间也不再是和谐共处,反而剑拔弩张。由此发展路径,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自然学派及与之对应的分析法学家、历史法学家和哲理法学家等先后登上历史舞台,随后又在更新的理论体系中败下阵来;法律也由此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与神意混杂阶段、严格法阶段及道德化阶段,最终演变成控制社会的主流工具。

第二讲则从分析的角度谈法律与道德。庞德提出,分析法学家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而将关注视角只局限在法律领域;如果在实践中发生接触,则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理论非常精密的体系中,可以清楚界定司法功能和立法功能。庞德指出,这种区分在实践中完全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在司法立法、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时,会分别发生种种联系。

第三讲从哲学的角度谈论法律与道德关系。庞德在这里引用耶林的说法,说这个问题是法律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在这一讲里,庞德着重对法哲学的进化做了阐释。庞德认为法哲学试图发现法律与法律背后规则、制度及原则之间的理想维度和不朽观念,从而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通过这个体系来检验和维持从古罗马流传至今的法律素材。庞德进而结合不同法哲学家的学理,对法律与伦理学的分分合合做了综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