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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2016 年 6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

  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等内容。

  

   2.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西安市长安区航

  天中路 388 号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情况如下:

  

   ( 1 )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会 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共 计 17 名 , 代表 公 司股 份 数 为

  

  

   2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77,666,6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555,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78,221,6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2%。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3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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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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