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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对话利川非遗传承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保护非遗传承人李源道(省级非遗项目利川小曲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我唱利川小曲这么多年,非常希望有传承人,现在有了陈启堂做我的徒弟,我感到很欣慰。上述案件

为迎接第十一个世界文化遗产日,4 月27 日,利川召开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座谈会,邀请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科技法研究所执行所长焦洪涛,与利川文化工作者、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专家座谈,共同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与知识产权议题。

座谈会上,焦洪涛联系实际,通过深度分析非遗保护领域著名的三个“第一案”,解读非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疑难点,谈到“龙船调”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利川市非遗专家孙绘、民俗专家谭宗派、非遗传承人全友发、刘守红等分别谈了非遗保护基层工作中的问题。焦洪涛提出通过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将非遗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等途径促进非遗资源的保护。

三个“第一案”

焦洪涛:首先,我来介绍和解读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著名的三个“第一案”: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民事判决第一案——“安顺地戏案”、“非遗作品盗版侵权行政处罚第一案”——“黄梅挑花案”。上述案件在我国非遗法律保护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法律保护方式上,对于非遗的保护可分为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属性,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和必要。然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学命题,还关涉到社会观念的诸多方面:知识观、科技观、财产观和正义观等。因此,在包括恩施州在内的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推进过程中,虽然应当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法律制度的简单移植和嵌入,远远不足以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需要坚守文化特质,开掘本土资源。特别是通过加强分类指导策略、生产性保护、适应性管理和培育艺术授权产业等体制机制创新来带动非遗资源潜在优势的发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推动非遗保护地方立法

刘守红(国家级非遗项目“肉连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我是肉连响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遗传承人,想就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作为表演类非遗名录,是无载体无产品的,在保护过程中怎样才能可持续发展?

焦洪涛:这个问题涉及《非遗法》中关于主体的规定。现行法律规范,在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设计存在一定的局限。关于传承人的相关问题,《湖北省非遗条例》已经出台,地方性的条例也在完善和制定。

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推动地方立法的制订和完善做试点试行,最终辐射到全国?假定恩施州能制订并完善本地方的非遗保护条例,能够将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更加具体和符合实际,是极具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的。如1998 年云南省的地方立法是先试先行,虽然主要是行政保护领域的内容,但也为全国同主题立法作了一定的示范作用。谭宗派(本土民俗专家):利川“龙船调”的商标被抢注了,对“龙船调”品牌的保护不利。恩施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州,可以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制订自己的实施条例。

焦洪涛:我赞同您的观点。《恩施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州人大常委会于2005 年在国内上位法阙如、同位法无参照的情况下制订的,在全国首开先河,也为湖南湘西、湖北长阳等地提供了立法借鉴。恩施州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权限是重要的制度优势,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非遗”保护地方立法的体系化,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使具有鲜明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特征的非遗资源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同时,在立法思路上要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对恩施州已经进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重点保护。

对传统进行现代改造

甘远成(恩施州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利川市音乐舞蹈家协会主席、本土音乐人):我认为非遗传承馆的工作人员除了注重收集文字资料外,应该更加重视活态传承,对于非遗工作的接班人要更加重视,不能形成断代的现象,才能更好地将传统文化传承下去。

焦洪涛:关于如何更好地传承非遗项目,我想到一个典型的案例。台湾地区的表演类非遗项目——台湾“电音三太子”是最成功的商业化案例之一。

“电音三太子”是结合电音和台湾传统的民俗艺阵三太子的表演,在台湾,开业节庆晚会都会请“电音三太子”表演。2009 年,“电音三太子”登上高雄世界运动会的开幕式,后来又相继在台北听障奥运会、上海世界博览会、台北花博会等大型活动上演出,甚受欢迎。很多台湾年轻人都热衷于学习“电音三太子”,收入可观。我们是否可以尝试把传统的表演方式结合“90 后”“00后”推崇的现代元素进行改造?一方面保存原汁原味,一方面进行改编,从而激发年轻人的兴趣。

商业化要遵循三个原则

孙绘(本土非遗专家):的确,这也涉及到了非遗项目商业化的相关问题。作为一名在基层非遗保护一线战斗了40 年的老同志,近期我开始探索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面相关的工作,在思考如何将非遗与旅游推广相结合的问题,同时也做了一些工作,如今年入选湖北省非遗名录的利川髹漆技艺,就是与旅游产品相结合的案例。

焦洪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7 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关于恩施州的非遗项目保护商业化开发的过程,我建议:第一要遵循公平互利原则,即开发者和传承人之间应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权益;第二是合理份额原则,即应当考虑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者发源地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份额。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因在资金、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其他信息等方面处于事实上劣势而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情形;第三是鼓励适当开发原则,即不应当为商业开发设置过高的准入条件,鼓励开发者的积极性,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保护非遗传承人

李源道(省级非遗项目“利川小曲”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我唱利川小曲这么多年,非常希望有传承人,现在有了陈启堂做我的徒弟,我感到很欣慰。同时,呼吁对传承人的保护模式能够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