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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3
摘要:(图片来源于网络)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到2020年形成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执业5年方可受聘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已经设立法律顾问,但有的并未取得相关资格。对此文件明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法律顾问从何而来?根据《意见》要求,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目前已经在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此类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外聘的法律顾问,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领域是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而且要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过,也不能被律协行业处分过。

《意见》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工作期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也不得利用其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利,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党政机关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其本身不但要求是公职人员,而且要获得公职律师资格。

法律顾问可防权力滥用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认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李明征表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刘辅华目前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也是一名公职律师。据他介绍,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总人数位列中央试点单位之首。他表示,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工作中,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则认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能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他认为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既为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李明征表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领导干部既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干啥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履行6项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承担5项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