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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历史发展与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模式,建立了法院、检察院等基本司法体制。同时,为建立符合国家需要的新型司法,国家在对既有司法制度改造的

  新中国的司法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模式,建立了法院、检察院等基本司法体制。同时,为建立符合国家需要的新型司法,国家在对既有司法制度改造的同时,也加紧了司法意识形态的改造。尤其是,注重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整顿及纯洁各级人民法院旧的司法观点、司法作风。思想上的改造,核心是清理六法全书司法观点,抛弃旧的司法经验,包括司法的技术观、司法独立,扭转司法脱离群众倾向等。组织上,大量补充了工农干部,补充司法人员。并确立了“人民司法”作为司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地位以取代“六法全书”的司法观。此外,还注重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巩固新创的国家政权。通过意识形态开展的司法改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以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发展中的苏联司法因素逐步被弱化,司法发展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学理论,借鉴了英美、欧陆的司法体制、司法解释和法律方法,等等。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的司法开始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的深层问题。当时职业化的司法改革方案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民主与法治步入正式轨道、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司法自身必须实现“升级换代”的一种必然选择。当时的司法职业化改革开始有意识地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强调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统一的法学知识体系、统一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方式、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统一的司法职业伦理等。

  总体来看,当时的职业司法改革是一种精英化的司法改革主张,这一主张对中国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当时的职业化司法改革方案,客观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重体制改革而轻程序改革、重法官业务素质而轻道德素质、重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而轻司法制约。尤其是,由于片面强调了司法队伍知识上的提升和法律技巧的改进,而没有真正注重司法队伍职业道德伦理的改进,以及缺乏足够的制度监督,因而当时出现的一种局面是,部分法官一方面法律知识水准在大幅提升,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业活动中,出现了不少司法不端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后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曾经一度借鉴了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强调了司法要为大局服务,司法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现实,强调司法应当更多地借助道德、民意、价值判断等法律渊源作出判决;提出了司法要亲民、便民、利民等;主张司法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更多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方法上,更多地强调了司法的实质推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方法。

  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看到,自改革开放起即已展开30余年的司法改革既推动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得以恢复与重建,也推动了司法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制度机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机制的转型。不过实践也表明,改革的具体措施虽然出台了很多,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不能得到完全落实,“地方化”成为学界和社会民众诟病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理由;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突出,“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较为普遍地存在。此外,多种公共权力不断插手案件审判,不当干预和影响司法。法律职业化程度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一些重大的法律原则还不能够完全得到贯彻,如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等原则,在实践中还不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不足。社会上出现了有矛盾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部分案件不能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已经生效的案件,还存在久拖不执的情形。

  新时期司改的主要任务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到公平正义”。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针对司法和相关问题,提出了诸多制度创新和理论主张,包括: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引导法治队伍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等等。综合来看,推进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使命。为了实现这一司法改革目标,需要具体做好以下改革工作:

  其一,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人、财、物相统一并且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体制,克服司法的地方化;改革审判管理体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克服司法的行政化;减少、排除非法律因素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其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体措施包括: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可以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可以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有助于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变目前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的状况,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员额制的改革,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来选拔。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其三,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1)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推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2)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党委要发挥带头守法的模范作用,行政机关要成为守法的表率,公众要严格依法履行生效判决。(3)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4)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其四,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不能改变,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始终不应丢弃。当前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妥善运用调解、审判等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守案件办理的法律标准,防止因执法犯法而造成冤假错案。必须依法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诉讼置之不理;要让普通群众都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不能让老百姓因为经济原因而打不起官司。

  其五,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如,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严格规定遵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等案件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范,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其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核心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

  其七,完善司法职业化。包括完善法官、检察官招录、遴选制度。在法官、检察官选任当中,应当坚持政治素养、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多位一体的培养、遴选标准。

  司改须落实“四个坚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推进司法改革中,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其二,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提高司法公信,司法改革就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努力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立足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但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司法改革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活动特点,确保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

  其四,面向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围绕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司法改革。当然,司法改革不能盲动,必须对前期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并在对既有改革效果评估、制度完善和改进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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