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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一些个人、法人、组织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由于没有直接利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一些个人、法人、组织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确定,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公民、法人、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一是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决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执法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是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决定》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交往划定了“禁区”。《决定》还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终身职业禁止”的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

  三、始终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全局性影响。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确保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但是,如果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外国司法制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也要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司法调解是我国的创造,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三)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对有利于司法文明进步的改革举措,要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动冒进。要把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精神。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能简单套用一个模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许多改革举措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坚持顶层设计,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做到先立后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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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