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从2008年开始,我国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启动了一轮司法体制与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并在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成果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目前,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即将启动。而且,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将启动,这也将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契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 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意义,就在于有效发挥司法的动能,以保障实现社会公正、践行国家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因而,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司法规律既有相互联系性和整体性,又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与司法建设的各个方面。立足于法治中国的语境,并参考世界法治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规律。 第一,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就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运行。制定良法,尊崇法律,严格施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就是要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 第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第四,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这是司法的重要法则。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必须亲历其境,直接审查证据和实施,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正因为如此,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第五,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信服程度,包括他们对司法判断准确性的信任、对司法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支持等。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 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并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肯定了三机关在诉讼中的不同职责及其配合制约关系,然而,此项原则体现的三机关关系,与法治国家对司法的功能和使命的要求有不协调之处,应当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予以完善和弥补。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控辩平等,加强审判的中立性。目前部分检查机关正在探索将其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也正是为了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尊重诉讼的规律。但这种内部的小改革力度不足,需在法律制度层面作进一步的改革。 第二,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上一轮司法改革,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使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在制度层面获得了基本解决,律师伪证问题的法律条款也作了合理调整。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如何保证有效实施,特别是有的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更难以落实。 第三,防止互相配合侵犯当事人权利。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最容易发生的弊端就是共同配合对付当事人,造成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程序失灵。 规范大要案办案程序 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关注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该加强规范。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 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 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 1.法院审判机制的调整以及内部管理行政化倾向的遏制 第一,合议庭与审委会关系仍然没有理顺。在时下司法改革中,应当进一步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扩大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并为最终取消审委会的个案审判功能创造条件。 第二,合议庭与院、庭长的关系需要调整。调研可见,司法行政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院、庭长使用其行政管理权对个案审决施加影响。此次司法改革有必要研究如何防止管理权的越权行使,保障合议庭独立负责地审理、裁决案件。 第三,上下级法院关系仍有待规范。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了避免案件处理受同级外部干涉的不良效果,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方面,对个别案件事先内部请示上级的做法可说是“无可奈何的违法”。但笔者还是认为内部请示毕竟违背司法规律和法定程序,绝非长久之计,应当在推进全面司法改革中尽快加以废除。 2.司法绩效考评制度亟待改革 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 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