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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改革的理念与实践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本文以第一巡回法庭为例,探讨了巡回法庭的设置、功能及其性质,着重介绍了第一巡回法庭正式受理案件后的初步实践,在此基础上对比了我国巡回法庭与英美巡回审判

关键词 巡回法庭 性质 摇初步实践 比较 完善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七期

一、巡回法庭的设置、功能及性质

(一)设置

以第一巡回法庭为例,巡回法庭设置进程大致如下。

20141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进行了说明。20141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20141215日,中组部批准成立两个巡回法庭的党组;201412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任命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首任庭长、副庭长;2015117日,最高人民法院赴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分赴深圳、沈阳,就位履职;2015128日,第一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201522日,第一巡回法庭正式开始办公,接受信访和受理案件。

从上述时间表可以看出,从中央决定设置巡回法庭到巡回法庭正式运转,实际上就是3个月的时间。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从主审法官的遴选,到法官助理的选任,到其他辅助人员的配备,再到整个巡回法庭的基建工作等等,全部完成。这种工作态度和效率应该说完全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马上就办”精神。

第一巡回法庭的基建工作非常繁重,法庭是在1984年深圳中院办公旧址上进行改造的。所有办公设施改造,从无到有,到能正常使用,均在3个月里完成。以信息化为例,现在第一巡回法庭的信息平台与最高法院本部的信息平台完全互联互通,巡回法庭的立案都是在最高法院统一的立案平台上进行,巡回法庭裁判文书上加盖的最高法院印章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电子签章,巡回法庭所有的审判法庭也均是第四代数字法庭。

(二)主审法官的选任

第一巡回法庭总共选配了12位主审法官,包括1位庭长和2位副庭长。这12位主审法官,在工作专业背景上以民商事审判为主,另外还有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出身的法官各1名;在学历上,基本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法学博士7人;在工作年限上,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5年以上。12位主审法官中,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1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4人,全国优秀法官2人,全国三八红旗手1人。这些情况均说明,主审法官的选任确实是择优而选。另外,笔者还从地方法院,包括高院和中院选调了一些优秀的、有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的法官作为法官助理,从深圳中院借调了一批优秀书记员,这样,就可以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工作团队。

(三)第一巡回法庭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直接负责签发法律文书,充分体现出法官的主体地位,这是对传统办案审核制的一个重大改革突破。什么是审核制?简言之,就是合议庭审理案件之后,并不直接签发法律文书,而是要按流程层报副庭长、庭长甚至分管副院长、院长来签发法律文书。目前,最高法院本部和多数地方法院仍在采用审核制。当然,审核制并不意味着领导可以搞“一言堂”,随意左右案件审判,相反,审核也要遵循一定的规矩,这从审核制的具体操作模式可以看出来。例如,笔者以前作为庭领导审核案件时,如果不认同合议庭意见,从来不会直接指令合议庭按我的意见修改,而是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提出疑问和理由,请合议庭再次核对和合议。合议庭合议后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怎么办?可以建议提交带有咨询性质的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经过这个环节,若合议庭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而案件又实属重大、敏感,可以再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些环节全部走完,形成定论之后,再由相应级别的庭、院领导签发法律文书。

毋庸置疑,审核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适应了司法需要。但是审核制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病,在新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予以改革。首先,审核制导致法官的责任心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或淡化,产生了“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效应——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领导等互相依靠,总觉得还有别人把关,于是就放松了自己的责任心。其次,负责审批的副庭长、庭长等领导,并没有参与庭审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合议等案件审理全过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难以永远做到准确精到,有时候也会走偏,影响公平公正;最后,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对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行这些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如果主审法官、合议庭还要像过去那样层层报领导签发法律文书,审判我以前作为权行使主体不明,就很难认定最后的责任主体,影响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落地。

笔者在之前会见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司法行政厅负责人一行时,据他们介绍,台湾地区在若干年前也有类似的报批制度,他们叫做“送阅制”,经过司法改革也进行了改变,但距今的时间并不太久。可以说,在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我们正在不断前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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