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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专题: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编者按继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后,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为全面深入地宣传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关检察改革的成果,本版从今日起推出司法改革报告·检察篇系列报道,对检察改革动态、成效等进行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基本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高,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完善。

  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后,检察改革日渐成为检察工作的强音。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为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针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根本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和程序,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

  ——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加强人权保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排除非法取得证据问题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着力健全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一是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及其律师的意见,以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证据审查制度,依法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探索建立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开展刑建议试点,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权,促进量刑公开和司法公正。量刑建议是中央部署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有效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目前,全国30多个省(区、市)的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

  ——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派驻检察,推行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和动态监督,以及对违法留所服刑、违规使用戒具、体罚虐待、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看守所和监狱依法文明管理,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工作衔接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初步建立起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探索上下级检察院协调办案等机制,强化抗诉书说理,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会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针对检察执法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

  【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这既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

  ——优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配置,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为了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问题,继上一轮司法改革检察机关建立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出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从2009年9月起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开始实施,各地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正在稳步推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