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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和人权保护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

  ——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和人权保护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后,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健全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全国检察机关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的渠道。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健全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申诉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了举报线索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

  ——建立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已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检查。纠正了一批违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问题,建立健全了规范扣押、冻结、管理、处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检察权来自人民,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和政治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加强同党外人士联系沟通,建立健全联络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和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使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创立的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31457件,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783件。六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规范了检察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体现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赞同。

  ——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为了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26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在以往“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3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内容,并完善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健全了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普遍推行了“检察开放日”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情况等执法公开事项,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检察委员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的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这对于规范检察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巡视工作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为保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三)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和基层院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途径。】

  ——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科学管理水平、创建科学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指导性标准》和《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并在全国5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为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轮训制度,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工作。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作出部署。同时,继完成对全国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培训之后,组织了中国检察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基层检察长轮训,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成对全国3500余名基层检察长的培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