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尽快研究制定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课程设置和评价体系。”罗海娟认为,当前教育部门应组织专门的团队,研究婴幼儿喂养、生长发育监测、营养指导,以及情绪与社会性、语言、智力等方面教育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在课程设置上,从全面提高婴幼儿的综合素质出发,不仅要满足其智力发展,也要促进其在体力、情绪、审美等方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出台“0~3岁婴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及早教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应明确早教机构的主管责任部门、早教机构的审批权限以及设置与运营准则,落实监管职责,使早教机构设置与运营有章可循”记者注意到,此前有业内人士提出,国家应制定出台民办早教机构管理办法,从申办、设置条件、管理、招生及收费等方面提出尽可能系统化科学化的制度规定。 法制网郴州(湖南)8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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