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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意外风险增多复杂继承有法可依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2
摘要:现代生活丰富多彩,但人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一些意外惨剧也在时时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的意外往往对一些家庭形成毁灭性的伤害。逝者已逝,生者安息。一个家庭罹难,还牵扯着家庭成员原来的各自家庭和亲属,在伤痛和缅怀亲人的同时,通过

  现代生活丰富多彩,但人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一些意外惨剧也在时时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的意外往往对一些家庭形成毁灭性的伤害。逝者已逝,生者安息。一个家庭罹难,还牵扯着家庭成员原来的各自家庭和亲属,在伤痛和缅怀亲人的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和谐、顺利处理罹难家庭所涉及的财产继承问题,是所有亲属的共同愿望。

  案例一:谁是继承人?

  吴女士与郑先生是夫妻关系,有一女郑女。一家三口在暑期自驾出游的路上遇到重大交通事故遇难。吴女士与郑先生生前共有房产一处,郑女尚未成年,生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留有人身意外保险一份,受益人为本人。吴女士有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已在前些年去世。郑先生无兄弟姐妹,母亲黄某健在;而且,郑先生与前妻还生有一子郑男,但郑男在父亲再婚后一直未与郑先生和吴女士共同生活。遇难的三人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在涉及到郑先生和吴女士的房产、郑女的意外保险赔付和事故后责任方对三人的赔偿金等遗产,吴女士的兄弟姐妹和郑先生的母亲黄某都提出办理继权公证。

  案情解析:在类似事故中,被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每个人的死亡时间先后决定了继承的顺序,也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最先明确的关键。确定遇难者死亡时间主要依据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此案中,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中没有确定具体死亡时间先后,则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中规定予以确认,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吴女士、郑先生、郑女均有继承人,所以推定吴女士、郑先生先于郑女死亡,吴女士、郑先生同时死亡。

  接下来是确定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吴女士先于其女死亡,其遗产应由郑女继承(因其与继子郑男未形成抚养关系),但由于郑女也已遇难,其合法继承人就是其祖母黄某,因此,吴女士的遗产应转由黄某继承,吴女士的三个兄弟姐妹并不能继承。郑先生的遗产则由其母黄某、其女郑女、与前期所生之子郑男共同继承,其中郑女应继承的份额转由黄某继承,故郑先生的上述遗产由其母黄某、其子郑男共同继承。郑女的遗产则由其祖母黄某继承。

  案例二:谁来领取保险赔付?

  刘某是王某的妻子,二人生育两名子女,都已经成年。刘某于2010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刘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王某。2014年春天,夫妇二人在自己经营的商铺中因火灾不幸罹难。公安机关的死亡报告称二人同时死亡。在保险公司发放刘某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时,得知夫妇二人生前均没有遗嘱,父母均在世。保险公司在发放保险金时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刘某的遗产,发放给刘父、刘母、子女,丈夫王某与妻子刘某互不继承,即王某父母不能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二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即由丈夫王某的父母和子女继承。当无法确认如何发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办继承权公证的公证处进行咨询。

  案情解析:该案中的关键是确认该笔保险金是谁的遗产。同样首先涉及刘某、王某的死亡时间和相应的继承关系。本案中,刘某、王某均有继承人且辈份相同,故推定刘某与王某同时死亡,他们互不发生继承。其次,要确认保险金是投保人刘某的还是受益人王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见,妻子刘某的保险金与以上三种情况均不相符,所以该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即丈夫王某的遗产进行处理。由于丈夫王某生前无遗嘱,故本案中所涉及的保险金应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王某的父母、两人的子女办理继承,而投保人即妻子刘某的父母则没有继承权。【撰稿:楚轩】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