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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以不“强制公证”

来源: 平安田东网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8
摘要:平安田东网通讯员周军9月19日讯 司法部于今年7月14日发布通知,决定废止实施二十多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意味在今后房产继承、受遗赠房产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时可以不用 “强制公证”。 依照实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

  平安田东网通讯员周军9月19日讯 司法部于今年7月14日发布通知,决定废止实施二十多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意味在今后房产继承、受遗赠房产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时可以不用 “强制公证”。

  依照实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时,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只是一种选择性行为;而当事人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证据材料,由以前得到公证机构“强制”性责任保护,变成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更多的审查、签证的法律责任。

  田东县不动产登记局认真总结其他地方的国土部门因房产继承登记还要求“强制公证”而被诉与败诉案例的经验教训,做好应对措施:

  一、转变责任观念。要求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扔掉依赖“强制公证”和便于推卸登记错误责任的“拐杖”,主动面对新常态下的登记服务,勇于担责;

  二、努力提高登记的工作能力。派出人员到公证机构,学习继承、受遗赠房产公证的流程和取证签证方式,提高审查登记材料合法性的辨别力,注意防范当事人在申请中提交虚假、不规范的证据而造成登记错误的行为; 三、出台相应的审查制度。参照公证机构的工作方法,制定工作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审查继承、受遗赠房产登记材料,并做好当事人承担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法律责任的预警; 四、改革便民服务方式。考虑到目前很多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较低的情况,申请登记时不能提交规范的不动产分配的协议或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参照公证文书格式,在服务窗口提供规范书写的纸质和电子样板,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田东县国土局)

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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