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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为地方债筑牢“防火墙”(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以往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形式上平衡,不列赤字,实际上会让大量的政府性债务在‘体外循环’。这就会把原有预算法的法律体系架空,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对地方债务的监督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说

  “以往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形式上平衡,不列赤字,实际上会让大量的政府性债务在‘体外循环’。这就会把原有预算法的法律体系架空,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对地方债务的监督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说。

  他更为担心的是,地方政府不仅债务量大,而且资金运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如果运行机制不透明,一旦突发风险,社会代价较大,也会有损政府公信力,因此把地方债务引导到阳光融资的制度中来显得十分必要。外部监督也一定要跟上。”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处于缺位状态。加强地方债务的法治化管理,一直是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上重点关注的议题。一些人大代表表示,充分发挥人大作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有利于建立全面有效的地方债务监管体系。让地方债务“阳光化、透明化”,可以有效遏制地方官员为树政绩而大肆举债的冲动。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蔡洪滨提出,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重大事项列入人大常态化监督的一部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当年预决算报告时,要把资产负债和偿还状况也一并计入,或将其纳入财政体系,纳入预决算监督和管理,要依据信用评级体系给出的负债上限和科学指引,控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和行为。

  这几年,一些地方人大对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前几年已加强了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督,建立了政府性债务跟踪小组,虽然这一监督机构并非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之上,但已经对地方债务的监督发挥出积极效应。广州市规定,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举借、偿还计划,应当在当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审查监督情况每月向广州市委报告。广州市还划出了地方债的两条“红线”,一是债务率不能超过100%,二是偿债率不能超过20%。

  预算法修改后还有哪些事要做?

  防控地方债务风险,要在预决算之前就加强监督,不仅从程序、技术上作出规范,还要从法律监督和立法上强化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预算法确认了地方政府的有限举债权,规定了地方政府债务必须纳入预算,这也奠定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依法管理的制度基础。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预算法对于地方债的规定更加严格,明确地方政府的举债主体只能是省级政府,第3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提出并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明确规定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地方债“开正门、堵偏门、筑围墙,疏堵结合”的制度性探索,最终被法律化。

  按照修改后预算法,今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由省级政府来进行,并确定限额。新增债务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存量债务如何处理和加强监督,依然是一个挑战。

  今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了1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6月又下发了第二批1万亿。这种通过对存量债务置换来依法解决偿债难题的方式,被外国媒体称为一项“颇具创造性的方案”。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