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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公诉“边缘问题”应该规范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对公诉人证据审查能力、参与庭前会议、论辩技能等业务素质的培养,但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出庭细节中的“边缘问题”没有足够重视,笔者将庭上出现的闲扯、语速过快等“边缘问题”及对策建议总结为“一停、二慢、三通过”。 “一停”即

  近年来,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对公诉人证据审查能力、参与庭前会议、论辩技能等业务素质的培养,但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出庭细节中的“边缘问题”没有足够重视,笔者将庭上出现的闲扯、语速过快等“边缘问题”及对策建议总结为“一停、二慢、三通过”。

  “一停”即庭前庭后停止“扯闲”。诉讼过程中,控审双方为了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经常会在庭审前后交换意见,由于彼此比较熟悉,有时难免聊些题外话。笔者认为,在庭审前后的法庭上不适合“扯闲”,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听到这种闲聊易对控审关系产生误解,甚至会怀疑案件能否公正审理。所以,公诉人尽量不要在法庭内和审判人员聊与庭审无关的话,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损害公诉人形象。

  “二慢”是指说话语速慢一点,答辩准备慢一点。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语速很快,语速快可以节省庭审时间,但也会凸显一些弊端,比如过快的语速容易让听者抓不住重点,来不及消化公诉人表达的观点,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公诉人在庭审发表意见时最好适当控制语速,语气抑扬顿挫,不慌不忙。在答辩时,有的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特别有把握”时就会迅速出击、切中要害,但也会因为反应过于迅速而忽略了答辩的说理性、全面性。如果公诉人能够在答辩前先整理一下思路,想一想该问题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常识理解等,再进行言简意赅的阐述,则既能从法律层面、事实层面、证据层面分别说理,又能节省辩论的回合及次数,对被告人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普法方式。充分答辩有利于审判方作出合理判断,公诉人应该注意构思,培养全面性、逻辑性的答辩能力,努力为庭审效果锦上添花。

  “三通过”是指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如何提高应变能力而言的。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良好的出庭效果除了做到对己方指控胸有成竹外,还要尽量掌握辩护方的辩护观点。

  一是通过换位“想”,在庭前预测辩点。公诉案件的“三纲一词”(讯问提纲、示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词)是庭前准备的必要内容,讯问、示证使公诉人先发制人自然能够引起重视,但有时候公诉人因事先没有预测辩点或准备的答辩提纲不详实,易出现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出现思维短路,或回应起来语无伦次等现象。因此,公诉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要做足功课,用“换位思考”方式仔细阅卷,认真撰写答辩提纲,只有精心准备才能保障庭审中始终泰然自若、有条不紊。

  二是通过仔细“辨”,在庭审中掌握辩点。法庭上如果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和质疑“凡问必答”“凡疑必解”“有理必争”,就容易陷入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的局面。如在一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辩护意见做了详细的答辩,法庭辩论被拖得冗长。该公诉人忽略了一个事实:被告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关,且根本不影响指控罪名的成立。因此,当辩护人企图用假象或辩点模糊的问题来诱使公诉人改变既有思维时,公诉人一定要保持清晰思路,根据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关联进行分辨,学会原则不让,枝节不辨,有的放矢,避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