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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检察官:从司法官考试及格者中任用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0
摘要:台湾地区检察官的任用,起初因为法律人才的不足,采取的是所谓“广开各管道”的选任方法,除通过司法官考试外,如曾任教授、推事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律师、县司法处审判官、书记官、县长兼理司法之各县承审员、有法学著作经审查合格并经学习期满者,皆可

  台湾地区检察官任用,起初因为法律人才的不足,采取的是所谓“广开各管道”的选任方法,除通过司法官考试外,如曾任教授、推事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律师、县司法处审判官、书记官、县长兼理司法之各县承审员、有法学著作经审查合格并经学习期满者,皆可经遴选而成为检察官。但在1980年台湾实行审、检分隶改革后,逐渐过渡为以经司法官考试及格者为主,尤其是自1989年台湾“法院组织法”修订、“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公布后,检察官的任用,基本上都以通过司法官考试者为其来源,依其他资格而予以选任者罕见其例。

  检察官任用的资格

  台湾于1989年12月22日制定公布了“司法人员人事条例”,该条例对检察官的任用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九条(司法官之任用资格)的规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经司法官考试及格者。二、曾任推事、法官、检察官经铨叙合格者。三、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转任荐任职任用资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而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五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专门著作,经司法院或法务部审查合格,并经律师考试及格或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者。”

  该条例虽然仍规定可通过其他途径任用检察官,但实际上,除军法人员仍可依“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转任地方法院检察官外,其他人员如大学教师和律师转任检察官的寥寥,晚近实务中几乎均是从司法官考试及格者中任用检察官。

  需注意的是,上述任职资格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基层检察官即地检署检察官的任用,属一般性任职资格。除此之外,在台湾要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或者“高等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还须具备特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及“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之任用资格。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的规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实任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实任检察官二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二、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十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转任荐任职任用资格者。本条例所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实任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实任检察官,系指考查服务成绩及格予以实授者。”实务中,“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官均系从地检署中实任检察官两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中选任。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任用资格。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应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简任职任用资格者。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并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长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合计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简任职任用资格者。三、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而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任教授,讲授主要法律科目,有法律专门著作,经司法院或法务部审查合格,并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官,具有简任职任用资格者。”

  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之任用资格。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应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拟任职等任用资格,并有领导才能者遴任之。”实务中,台湾地检署的检察长与“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经常互调,盖因两者任职资格完全相同。按照台湾检察界的惯例,地检署的检察长一般均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调任,甚少出现“原地提拔”的现象,因此,地检署检察官要想成为地检署检察长,必先调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因已成惯例,故实践中,台湾基层检察官往往戏称此为检察官的“升迁路线图”。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之任用资格。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4条的规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应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资格,并有领导才能者遴任之。”按照前述之检察官“升迁路线图”,检察官欲成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必先成为“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其领导能力获得公认后方可能调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由于台湾司法体制的独特原因,“高等法院(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在台湾检察体系中位高权重,属于台湾检察体系内仅次于“检察总长”的二号人物,也是在“检察总长”一职出现空缺时,出任“检察总长”的热门人选。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之任用资格。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6条规定:“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应就具左列资格之一,并有领导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行政法院院长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高等法院院长或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合计五年以上者。三、曾任简任法官、检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简任法官、检察官并任司法行政人员合计十年以上者。”台湾地区历任“检察总长”基本上都是法律专业出身,毕业于东吴、政治大学等各大名校法律专业,且多为刑事法方面的专家。同时,台湾地区“检察总长”的任命,多年来已经形成一定的惯例,即被任命为“检察总长”之人,必为检察界最资深的检察官之一,且业绩优异。仅从台湾“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关于“检察总长”遴任资格的规定来看,似乎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司法行政人员十年以上即可担任“检察总长”。但实际上,仔细审视历任“检察总长”,几乎都曾在司法界服务30年以上,且一般均担任过台湾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以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之职务,以至于担任“检察总长”时,平均年龄一般都在60周岁左右。对“检察总长”之任职资格和资历作此严格要求,主要是因为“检察总长”一职,为台湾检察体系之最高首长、全体检察官之楷模,因此出任“检察总长”之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与人生阅历,且深孚众望,可以说,在台湾,能出任“检察总长”之人必定是狭优异之业绩、累积多年检察资历之人。

  检察官的任用阶段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