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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探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留守儿童这一群体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而出现,是我国社会发展中需要特别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从我国的社会机制分析出发,对比观察国外做法,由此以为:对待我国留守儿童问题时,应从创新立法保护,行政管理责任,基层关爱建设和社会舆论关注这四个

  留守儿童这一群体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而出现,是我国社会发展中需要特别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从我国的社会机制分析出发,对比观察国外做法,由此以为:对待我国留守儿童问题时,应从创新立法保护,行政管理责任,基层关爱建设和社会舆论关注这四个方面加以考虑,进而为留守儿童创建一个安全和健康的成长空间。

  2015年6月9日,贵州毕节一个家庭的4个留守儿童集体服毒自尽的事情,震惊了所有人。4个孩子中最大的哥哥13岁,最小的妹妹才5岁,正是天真无邪、青春烂漫的年纪,却戛然而止,只留给世人无尽悲伤。[1]虽然这是一起极端的案例,但随着近年来留守儿童问题的日益突出和增多,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成长一直是人们心头难以绕过的坎,或许还有更多留守儿童活在没有被社会关注之中。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留守儿童保护的一些法律机制,并对比国外儿童保障措施,希望有所启发,并引起对留守儿童与我国现有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留守儿童的现状

  (一)我国留守儿童的形成

  留守人群是城乡二元体制和与城市化进程相结合的特别产物,留守儿童也正是这一产物的具体形式。在工业社会之前或是古代,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人口流动量较小等原因,基本不会出现这种留守人员或形成这样一个群体现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走过三十多年来,城镇化迅猛发展,企业数量激增,数以万计的农民开始向城里进军务工,留守儿童群体开始形成。留守儿童问题是由于社会制度、家庭结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原因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殊问题。留守儿童也就通常指在城乡人口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过程中,由于父母或长辈都外出打工,而自身因社会、经济和年龄等各种原因不能与外出人员随行,不得不继续留在原住所地的农村孩子。

  据相关资料的数据载明,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从2004年的约2000万增加到目前的6100多万;今年,北京师范大学科学传播与教育研究中心的一份《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显示,在覆盖六省的抽样调查中,按照比例推算,全国6100万留守儿童中约有1794万一年只能见到父母一到两次,921万则一年都见不到父母一面。而根据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叶敬忠教授对江西、湖南、四川、安微和河南等农民外出打工较多省份的400名留守儿童调查后发现,50%以上留守儿童的父母每年只能在春节时回家一次,近20%留守儿童的父母不能每年回一次家,而有的父母外出后一直没回过家。[2]

  (二)我国留守儿童的现实问题

  根据许多对留守儿童现状调查分析的资料表明,首先是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问题较突出。由于父母监护缺位和其他监护不力,留守儿童易成为各种侵害和犯罪的对象,发生的拐卖、强奸和受诱骗犯罪问题尤为突显。另外,溺水、火灾、触电、车祸等关于留守儿童的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其次是教育问题,由于户籍制度使得其只能留在老家上学,所得到的教育资源极为有限贫乏,从而缺失改变命运的机会。此外,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可寄养和隔代教育使留守儿童失去这种童年启蒙。第三是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没有父母的关爱陪伴,使得他们许多人长期缺少安全感,性格孤僻,内心自卑。于此接触了很多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形成放纵的生活态度。他们也易出现或有自轻倾向或冷漠为人现象,甚至有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动。

  二、对留守儿童保护的法理认识

  (一)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我国自古以来就已形成敬老爱幼的传统习惯,孟子曾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3]的主张。在儒家思想占主流的古代社会,特别强调孝道的重要性,有了“百善孝为先”之说,而这种孝道也是以父母对子女从小就有恩重如山为前提的。众人熟知的《三字经》里也说道“养不教,父之过”,即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有不可推卸的最先责任。更有孟母三迁只为给孩子良好教育的流传甚久的感人典故,也有盛赞“父母惟其疾之忧” [4]为了子女健康操尽心思的不易。

  以上观念思想共同表明了,儿童的成长尤其需要得到更多的呵护和教育,特别是对作为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人群的留守儿童而言,无论任何时候,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需要形成每个小孩都应该得到抚养教育的普遍价值认同。显然,这已是每个时代的社会生活流淌着的文化血脉,成为我国一脉相承的传统美德。

  (二)关注和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是世界公认且无可争辩的价值思维和行动倾向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写道:“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规定了“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予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 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另外,1989年还专门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而《世界人权宣言》一文中也对此宣明,“……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至此说明,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权利,一直是国际社会无可争辩的价值认同。

  (三)留守儿童保护的社会意义

  对于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我国来说,保护留守人群的安全,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发展中必须处理好的实际问题。“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每个不幸的家庭都有各自的不幸”,其他年龄稍大一些的人都可以根据生活经验化解许多风险,而唯独这些留守儿童往往是这些家庭的不幸最无奈的受害者,对其权益的保护程度能够彰显我国人权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保障他们能够健康幸福地生活,也是我国建设好其他事业不可缺位的一部分。

  三、我国现有机制对留守儿童的具体保护措施

  (一)主要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保护的简述

  1.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对于儿童所作的规定主要还是坚持保护,预防和教育的理念,符合了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和要求。于《刑法》中专门对儿童人身安全做保护规定的有,“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和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解救等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另外,具有对年幼儿童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