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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判决概要(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马莹莹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摘要:法制网首页>>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判决概要(一)发布时间:2016-07-06 14:08 星期三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蒋惠岭 2016年6月28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发布14份最新判决。我们将选择其中重要者作概要介绍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 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判决概要(一)发布时间:2016-07-06 14:08 星期三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判决概要(一)

  □ 蒋惠岭

  2016年6月28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发布14份最新判决。我们将选择其中重要者作概要介绍。

  □37685/10号判决

  通过不动产取得时效来保护财产权

  该判决涉及两个案件:一是杰克吉克诉克罗地亚案,二是拉多米加等诉克罗地亚案。这两个案件的起因是两案的当事人不服克罗地亚国内法院不予认可通过取得时效而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两个案件的原告分别居住于克罗地亚的不同地区。他们分别从不同的个人卖主那里购买了8块土地,而这些土地在土地登记处那里的所有人是地方政府。2002年4月,原告以地方政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特别提出,他们的祖先已经占有这些土地分别超过了100年(第一个案件)或70年(第二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他们可以有效取得这些土地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和5月分别对该两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祖先占有这些土地并没有超过40年的占有时效,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于2011年9月和2009年9月分别驳回了原告的申请。二审法院指出,原告的祖先持续并善意占有这些土地的开始年限是1912年,占有时效于1941年中断,因为当时的前南斯拉夫立法规定,禁止通过取得时效的方式获得社会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二审法院认为,新的时效在1991年10月该条款被议会废止才重新开始。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保护财产权)第1条的规定,原告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起诉,认为国内法院驳回其申请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为20年而非40年。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克罗地亚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违反了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克罗地亚政府应向第一个案件的原告支付2000欧元,向第二个案件的原告支付2000欧元,作为其诉讼费用的补偿。

  □51000/11号判决

  批评法官是不是藐视法庭行为

  在拉多布加克诉克罗地亚案中,原告拉多布加克是一名克罗地亚律师,生于1963年。他在代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时,由于其汽车发生故障,因此未能参加2009年12月的一次庭审。审理该案的法官决定将该案延期3个月。受该案当事人委托,原告提起上诉,认为法官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的条件不具备,因为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对方当事人申请延期。原告向法官解释了自己未能出席庭审的原因,但同时也指责法官对该案以前的开庭行为没有涉及实质内容,是无法接受的。2010年1月,曾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的法官裁定对原告罚款1500克罗地亚元(相当于205欧元),因为原告在上诉过程中的言论严重侵犯了法庭和法官的权威。同时,该法官认为,原告的言论已经远远超出了一名代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言论界限,并于2010年7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原告就此提起宪法申请,但也于2011年1月被驳回。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表达自由)的规定,原告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藐视法庭是完全错误的。他说,自己只是批评了该法官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并没有提及或暗指整个司法机关。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克罗地亚国内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规定,并判决克罗地亚政府赔偿原告205欧元损失,并支付13欧元作为原告诉讼费用的补偿。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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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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