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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2)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