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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编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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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单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
  ┠───────────┼──────────────────────┨
  ┃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