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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案了事” 到“案结事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5
摘要:“案结事了”与“结案了事”不仅意思迥异,而且从深层次折射出裁判者对于工作目标追求与心态的截然不同。 在如何让人民群众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阳光的大背景下,是愿意做一名“案结事了”的法官还是“结案了事”的法官,是每一位在一线办案的裁

  “案结事了”与“结案了事”不仅意思迥异,而且从深层次折射出裁判者对于工作目标追求与心态的截然不同。

  在如何让人民群众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阳光的大背景下,是愿意做一名“案结事了”的法官还是“结案了事”的法官,是每一位在一线办案的裁判者不得不直面的重要抉择。

  结案反映的是法官工作的基础性、表面性结果。只要是一名办案法官,除非有其他特殊原因,都能也必须做到结案,因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有法定审限的明确规定。以民事案件为例,当事人期待在法定审限内,对其所涉案件都能有个“说法”,案件结果无非是支持、驳回或撤诉。而法院工作的各种考核与评比,也通常与结案数量、结案率及调撤率等各种数据指标相挂钩。似乎衡量一个优秀法官的标准之一就是其是否能够尽早结案。追求高效的工作效率本无可厚非,但是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结案时间短不能等同于法官裁判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正是在某些违背司法规律急功近利的错误导向下,加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喷发的客观现实,每个法官都必然有办案任务,不管最后纷争是否解决,只要案子结了,对于裁判者而言,就算是完成了工作任务。如此一来,案结了,然而事未了。是因为案件纠纷根源没有被挖掉,根本矛盾没有被化解,总之,法院定分止争的裁判职能并未体现。

  “案结事了”反映的是法官工作实质性、终极性的结果。这却不是任何一位法官都能随意做到的。“案结事了”并非“结案了事”,结案并不意味着彻底解决了争议,结案之后不再继续争执才算是彻底解决了争议。不少扎根基层几十年的老法官之所以深受群众信任和拥戴,是因为他们从来不把当事人的麻烦当成是自己的麻烦,而是把能够真正彻底解决群众的纠纷与困扰当成事了的根本标准,当作结案的唯一追求。正是在这种正确的工作思路指引下,优秀的裁判者把结案作为仅仅是事了的一种法律事务在本职工作层面上的表现,而更多的是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定分止争。

  衡量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落脚点就是通过审理、裁判等司法手段,以“辨法析理”为路径,让当事人服判息讼。一个优秀裁判者的终极追求目标应该是“案结事了”,而绝非“结案了事”。一味盲目追求“结案了事”与刻意逢迎“结案GDP”毫无二致。如果单纯用结案数量作为衡量裁判者能力水平的标准,必然会产生裁判者对结案数量刻意的迎合,尤其是如果将结案数量与法官个人工作实绩考核直接挂钩之后,人民法官服务司法的信念与司法为民的理念势必被扭曲、肢解,因为哄骗、诱导当事人撤诉以利于尽快结案,远比掌握精准的专业知识与高超裁判技巧更加“实用”。

  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该具有砥砺前行的智慧和毅力,追求“案结事了”,摒弃刻意“结案了事”,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勇气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担当,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