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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张文忠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2
摘要:论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 ——张文忠 我国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等。2004年末,集体企业34.3 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0.5%;2008年末,集体企业降至19.2 万个(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3.9%;20
论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
——张文忠

我国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等。2004年末,集体企业34.3 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0.5%;2008年末,集体企业降至19.2 万个(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3.9%;2013年末,集体企业进一步降至13.1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6%。集体企业呈不断减少的趋势,说明集体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市经济环境,尤其是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组成问题,是集体企业最主要的问题。
一、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的现行规定
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但企业产权运作是在权力机构制约下进行的,企业权力机构组成的现行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规定企业权力机构由投资者组成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二是规定企业权力机构由投资者组成但按一人一票制行使表决权,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供销社集体企业的社员(代表)大会、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会议。三是规定企业权力机构由劳动者组成并按一人一票制行使表决权,如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分析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的现行规定。
(一)城镇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的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从上述表述来看,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由企业职工组成。
(二)乡村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的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上述表述来看,乡村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举办(设立)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乡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所有者(投资者)行使决定权,没有确定乡村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三)供销社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的现行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要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监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基层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从上述表述来看,供销社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入社农民。供销社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由社员组成。
二、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存在的问题
土地、资本、劳动者是企业缺一不可的构成要素,集体企业也不例外。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来源于政府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企业运营的资本来源于投资者,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即企业招用的职工。从企业形成过程看, 集体企业有以下几种类型:(1)由合作社转化而来的供销社集体企业;(2)由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3)政府部门投资设立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的城镇集体企业;(4)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如校办工厂;(5)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如劳动服务公司;(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村集体企业。以下分析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集体企业劳动者不是投资者,职工组成的权力机构无法形成财产利益机制
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为现在的城镇集体企业。从企业形成的过程分析,企业资本最初来源于合作社的社员股金,企业当初的投资者是清晰的。
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资本最初来源有以下几类:(1)政府部门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政府部门投入的资产;(2)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事业单位划拨的资产;(3)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国有企业划拨的资产。企业成立后以企业名义向单位、个人借贷的资金,只是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不形成企业资本。可见,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成立之初其投资者是清晰的。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只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的来源包括:通过劳动部门招收的工人、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安排的毕业生、从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按照现行规定,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组成。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资产增值;如企业权力机构决策失误,资产损失。无论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与否,企业的财产增减变化并不与职工个人财产相关,不会引起职工个体财产发生变化。因为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集体所有的财产增减变化与职工个人财产无关,每个职工只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从城镇集体企业的运营活动看,由于无法开展业务活动,绝大部分企业只是进行资产运营(财产租赁承包或投资)。但既使是最简单的财产租赁承包,一旦承包承租人违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追究承包承租人违约责任,反而为之说情开脱,职工个体也并不从自身财产利益上关心追责承包承租人。现实状况说明,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组成,权力的行使与自身财产利益相脱节,往往有权无责,决策者享有决策权,但决策结果却与自身财产利益无关,无法形成财产利益机制和权责对应机制。可见,由职工组成的权力机构并不会真正关心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产权。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的现行规定,明显违背了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
(二)乡村集体企业没有确定权力机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无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那么,企业所有者又是谁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企业所有者是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了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那么,企业投资者又是谁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投资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乡村集体企业所有者、乡村集体企业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集体等概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企业“所有者”与“投资者” 似乎是同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全体农民集体”似乎是同一概念。若如此,乡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所有者(投资者)行使决定权,就是由全体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重大事项决定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都没有确定乡村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于企业的权力机构不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也就缺失规范的程序。由全体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现实中也就无法落实。
(三)供销社集体企业投资者缺失,企业权力机构无法由社员(投资者)组成
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供销合作社,转化为现在的供销社集体企业。从企业形成的过程分析,企业资本最初来源于合作社的社员股金,企业当初的投资者是清晰的。
现行供销社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之所以模糊,有一个变化过程:一是入社社员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合作社成立初期,入社社员既是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一身二任。企业财产是入社社员的,由于投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没有必要区分企业财产归属投资者还是归属劳动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合作社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企业,不再是企业的劳动者,入社社员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不再是一身二任。这一阶段本应明确企业财产归属,因为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不是同一主体,已经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但由于理论认识上分不清所有权与产权,社员个人财产投入企业形成企业资产,就认为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归企业了。事实上个人财产投入企业形成企业资产只是产权归企业,企业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二是入社社员由单一身份(投资者)进一步变化为失去了投资者身份。入社社员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后,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这样,最初的入社社员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体现,入社社员进一步缺失了投资者身份。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产权。由于现实中企业投资者缺失,供销社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由社员(投资者)组成的规定无从落实,企业财产所有权变的模糊,并由此造成供销社集体企业出现两次所有制升级,与国营商业“两合两分”的折腾。
三、改造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
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存在的问题,说明集体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造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权力机构组成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在界定当初投资者的基础上,通过将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转换企业形式,落实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权力机构。供销社集体企业(其中2013年末基层供销社17376个)由于无法界定当初的投资者,也就无法改造为真正的合作社法人,这已被实践所证明。当务之急应明确一个政府机构管理供销社集体企业财产,切不可存在集体财产政府不监管的幻想,让几十年积累起来但无法界定投资者的财产白白流失。在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将供销社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转换企业形式,落实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权力机构。
通过企业改制,一旦企业权力机构不再由劳动者组成而由投资者组成,改制后的企业也就不再是集体企业,而是转换成了公司制企业。可见,改造现行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组成将使集体企业逐步消亡。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数量不断减少说明了这一问题,集体企业由2004年末的34.3 万个降至2013年末的13.1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由10.5%降至1.6%。
集体企业逐步消亡,并不意味着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消亡。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企业经济与合作企业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随着集体企业逐步消亡,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企业经济,使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合作企业经济得到大力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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