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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与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文化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鲁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伟军,该公司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企业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文化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鲁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山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20号。

负责人:谢衡湘,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兆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招宇,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袁楚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月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湖南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信大厦6-9层。

法定代表人:朱德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天一,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龙兵,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担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韶山路支行)、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本安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时代公司)、湖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金丽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婷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中科本安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工行韶山路支行申请项目贷款8000万元,期限7年。2004年12月14日,中科本安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04年韶支字第0089号),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项目建设,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14日,第一年利率为7.344%,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的利率由工行韶山路支行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依法确定。中科本安公司如进行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减资、重大资产转让等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变动时,应至少提前通知工行韶山路支行,否则在清偿完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前述行为。合同签订后,工行韶山路支行于同年12月16日向中科本安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

2009年11月10日,中科本安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9010070-2009年韶支最高抵字0025号)约定:以中科本安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高新遁形开发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内的45072.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抵押担保,地号为2112214,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长国用(2007)第003677号。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人民币1100万元最高额度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09年12月23日,双方对上述抵押依法进行了登记。2013年5月27日,工行韶山路支行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实现工行韶山路支行依法取得抵押他项(高2009)字第4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担保物权,金额为1100万元。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韶山路支行拍卖变卖中科本安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偿还工行韶山路支行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

中科本安公司还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9010070-2009年韶支最高抵字0026号)约定:以中科本安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的725.32平方米的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人民币600万元最高额度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0年3月9日,双方对上述抵押房产在长沙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8月25日,中科本安公司委托湖南省昌大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给工行韶山路支行的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扣除佣金外,拍卖价款共计4009050元。中科本安公司将该拍卖款偿还了工行韶山路支行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2002年4月24日(签订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前),中融担保公司、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签署了《关于建立银行贷款担保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协议明确三方建立业务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开展银行贷款担保的全面合作,且使用协商一致的《贷款保证合同》来运作担保贷款。2004年11月19日,中融担保公司向工行韶山路支行出具《银行贷款担保意向书》,明确在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及担保的情况下,为中科本安公司提供担保,待中科本安公司办好土地、房屋或设备抵押登记手续后置换中融担保公司的担保。在中科本安公司申请发放贷款时,中融担保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详细约定有关担保事项,中融担保公司将依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对外担保的责任。该意向书有效期为开出之日至正式签订《保证合同》时止。2004年12月13日,中融担保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4韶支[保]字第0007号),保证合同约定中融担保公司对中科本安公司的上述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中科本安公司与工行韶山路支行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中融担保公司同意,并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年11月25日,中融担保公司向中科本安公司发送《关于重申担保效力的函》,对中科本安公司的减资行为无异议,并确认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借款到期后,因中科本安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工行韶山路支行于2010年4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两次向中融担保公司致函,要求其对中科本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工行韶山路支行于2013年6月30日向中科本安公司发出了《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截止2013年6月21日,中科本安公司尚欠贷款本金77510950元,利息27479351.77元,中科本安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