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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青春归还孔林才借款本金20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青春归还孔林才借款本金20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852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52元,由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