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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珍与福建省漳州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郑玉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福建省漳州茶厂。 法定代表人:林燕腾,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郑玉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郑玉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福建省漳州茶厂

法定代表人:林燕腾,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郑玉珍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漳州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提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玉珍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我是漳州茶厂退休职工。1990年茶厂盖一座职工宿舍,分给我一小套(50平方米)。我把旧房退给茶厂了。我儿子也是茶厂工人。1984年茶厂安排他住本班“十八间”集体宿舍,一间住五人。1990年茶厂要我儿子搬出和我们一起住,我儿子不搬。从1990年开始茶厂扣我退休金抵我儿子房租。我为此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茶厂怕我再告,先发制人,告我占房。本案焦点是茶厂“十八间”集体房究竟安排给谁。法院没有抓案情重点,脱离本案中心点。2. 我证据充分,原审法官却不予采纳。只要双方出示证据,该案就会水落石出,真假大白。郑玉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郑玉珍原系漳州茶厂职工,围绕漳州茶厂分配给郑玉珍的一间集体宿舍应否退还、应否缴纳租金等问题,郑玉珍与漳州茶厂之间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因此,本案属于漳州茶厂内部分房、占房引起的纠纷,并非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对本案定性准确。该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驳回漳州茶厂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郑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玉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