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锐,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长水,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世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再审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好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厦门翼丰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