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高玉梅与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26号 高玉梅: 你因诉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监字第22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被申请人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26号

高玉梅

你因诉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监字第22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被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的《宣武区国土管理局信访答复意见》,未涉及到你在申请书中提及的房屋,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充分。上述答复意见指出对你申请事项不再作出处理,是基于被申请人已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过宣房地裁字(2002)第03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该裁决被法院认定合法,且信访答复类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