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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与龙源康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占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臣,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锡晏,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占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臣,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锡晏,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源康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源康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安装公司2751249.49元误工损失主张不能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一、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三份《费用索赔申请表》是最具真实性和最有说明力的核心证据,二审判决未予采信错误。1.三份《费用索赔申请表》足以证明误工原因是由于龙源公司未解决永久征地事宜。2.监理单位出具的误工费索赔申请表的说明有悖常理,不应采信。二、二审判决以永久征地补偿协议书是2009年7月29日前签订、补偿款也于8月20日实际支付完毕为由,认定并无因永久征地引发纠纷导致村民阻挠施工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三、二审判决认定因安装公司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款致使村民阻拦施工产生误工损失,不合常理。1.安装公司不会因50万元临时征地补偿款而拖延9个月导致更多损失。2.若系安装公司原因,龙源公司不会不主张延期完工的赔偿。安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龙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安装公司主张2751249.49元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中外建天利(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6月18日出具的误工费索赔申请表的情况说明称,不了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关于征地的约定,也不清楚永久性征地和临时性征地的界限。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村民阻挠事件确实存在,但对于施工单位所述的误工原因、误工费用计算方式等,监理都不能确认,需要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确定误工责任及误工费用的计算方式。该现场签证是2010年1月份签署的,签证单上的日期是施工单位后填的。该说明证实了两个问题:一是三份《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非是在村民阻挠施工时形成,二是不能确定村民阻挠施工系永久征地还是临时占地补偿款未到位的原因。二、龙源公司提供的永久性征地补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临时性征地补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康平县沙金台蒙古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龙源公司敖力营子风电项目占地补偿情况说明及康平县征地服务站与康平县沙金台蒙古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及康平县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龙源公司敖力营子风电项目永久、临时征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一是永久征地的补偿协议书是于2009年7月29日前签订,补偿款也于8月20日实际支付完毕,并无因永久征地引发纠纷导致村民阻挠施工的事实。二是由于安装公司没有及时做好临时占地补偿事宜导致村民阻挡施工,龙源公司替安装公司垫付临时占地补偿款后村民的问题得以解决。三、龙源公司提供的2009年7月19日监理公司通知单002号及安装公司的回复单、安装公司与康平县沙金台乡政府签订临时占地的协议、施工总进度计划,2009年7月21日监理公司通知单003号及安装公司的回复单,2009年8月26日监理公司通知单006号,2009年11月16日监理公司通知单008号及2009年11月20日第二十二次监理例会纪要及签到表等几组证据证明:误工原因不是因为永久征地影响,从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现场未进行施工,临时占地补偿问题是在此之后由龙源公司解决。四、龙源公司提供的辽宁省康平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陆某某、丛某某、于某某等三位当事村民均称当时阻挠施工系因安装公司施工过程中砍树及临时占地补偿款未能得到。龙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并无因永久征地引发纠纷导致村民阻挠施工的事实,三份《费用索赔申请表》记载的误工原因与实际不符,三份《费用索赔申请表》不能作为误工责任的认定依据,安装公司据此主张2751249.49元误工损失的理由不充分。

此外,安装公司是否会因50万元临时征地补偿款而拖延9个月导致更多损失以及龙源公司没有因安装公司误工原因而主张延期完工赔偿,均不影响本案关于因安装公司不支付临时占地补偿款致使村民阻挠施工产生误工损失的认定,安装公司以不合常理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综上,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