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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京华时报社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如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宸,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金杜(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如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宸,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京华报社

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该社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规易,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磊,京华报社职员。

上诉人如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烟集团公司”)、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如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京华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1月,如烟集团公司和北京如烟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如烟”是高科技控烟产品,是以雪茄或烟斗形式出现的尼古丁吸入器。它采取“尼古丁替代疗法”的科学原理,采用最新微电子和超声技术成果,成功仿真出吸烟的全过程,在消除烟草中焦油及有毒物质、消除“二手烟”以及火灾隐患的同时,使戒烟者逐步减少对尼古丁的依赖程度,直至完全戒烟。2006年11月22日,《京华时报》刊载其专职记者叶永笔署名的新闻报道《“如烟”存在安全隐患,依旧上市销售》,对“如烟”作出严重失实的报道和负面评价。该报道由京华时报社主动推荐给国内众多媒体刊载,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商业信誉和财产损失,被告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报道的主要内容失实。请求:1、认定被告2006年11月22日《京华时报》文章《“如烟”存在安全隐患,依旧上市销售》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为两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亿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1月22日,《京华时报》C04版发表了该报记者叶永笔的独家策划的报道《“如烟”存在安全隐患,依旧上市销售》(以下简称"报道")。该报道由导语、读者质疑、厂家解释、专家说法、何为“如烟”和“如烟”身份引出监管尴尬等几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导语内容写有“尼古丁是一种可以让吸烟者上瘾的剧毒化学品,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致人死亡。然而市面上一款名为‘如烟’的戒烟产品亦含有尼古丁,而且尼古丁的含量甚至超过普通香烟所含的量。‘如烟’真如其所宣称的能戒烟、不会危及人体健康吗?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的内容。

读者质疑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如烟”所含尼古丁量比普通烟还高,对人体真的无害吗?读者张先生向记者提出了置疑。记者佯装消费者来到“如烟”西坝河专卖店。记者了解到,购买“如烟”还需根据烟瘾情况购买烟碱含量高、中、低、无的烟弹。“如烟”在使用说明书中分别用中文和英文标注了每支烟碱的含量,但中英文说明所称烟碱含量并不一致。“如烟”西坝河专卖店店长解释称,之前有关部门认为18毫克/支的量可能会危及人体健康,所以公司就将中文说明书改成最高16毫克/支。“如烟”是经过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的。

厂家解释部分的主要内容有:每支烟弹虽然所含尼古丁的量比普通香烟高,但分解到每口的量则低于普通香烟。据如烟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韩力介绍,如烟每支烟弹虽然最高含量达到18毫克,但通常习惯每支烟弹可以吸300口。也就是说,消费者最终每口吸入烟碱的含量肯定会低于普通香烟。对于韩力这一说法,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桂华并不认同。许桂华向记者反问:“凭什么说每支烟弹可以吸300口?即使是真的吸300口,但谁能保证消费者每口吸入烟碱含量不超过1.1毫克,‘如烟’有何第三方权威检测依据?”韩力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公司确实没有相关部门对此方面的权威检测。但韩力强调,“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绝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安贞医院戒烟专家杨小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尼古丁替代法虽然是世界卫生组织所认可的一种戒烟方法,但在该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贴片、含片等5种形式,并不包括模拟烟型产品类型,而且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并不含有如此高浓度的尼古丁。针对产品说明书中烟碱含量中英文说法不一的情况,韩力称,烟碱含量18毫克也是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16毫克和18毫克只不过是各地消费习惯不同而已。同时,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说明书存在这种前后不一的问题。

专家说法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无权威检测依据。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张斌在5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如烟是以尼古丁作为主要成分,制成由高到低浓度的烟草替代品,帮助烟民戒烟。大家知道,尼古丁(烟碱)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受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监管,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显然尼古丁的使用要受法规的严格约束。目前,有关部门在对它进行严格的界定中要找到一些管理办法,并寻求制定一些戒烟产品的管理法规。根据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这个产品必须要到卫生部门作安全性和毒理试验,对这个产品的生产环境、对人吸了该产品以后有没有危害,也要作卫生学和临床实验,我们也要求了生产厂家要和检测部门进行配合,由卫生部门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站杨站长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卷烟中的主要危害是焦油,烟碱是焦油中所含成分之一,烟碱就是平时所说的尼古丁,而尼古丁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不管是香烟还是香烟的替代品,只要其中存在烟碱,也就存在对人体的危害。只要把烟碱吸入到口中,就肯定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北京朝阳医院副主任医师肖丹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尼古丁多大量会致人死亡是有个体差异的,而且也与进入人体的速度有关。通常情况下,由嘴吸入的速度会比较快。根据“如烟”说明书介绍的所含尼古丁量,肯定会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

在何为“如烟”部分,载明是摘自原告网站的“如烟”产品介绍,即:“如烟”由气流传感器、控制电路、执行电路、大功率集成电路、高频超声发声器、雾化腔罩、内置锂离子电池等微电子元件构成,通过现代微电子技术实现了气流感应、模拟烟雾、模拟烟气温度、随时待机等高科技人性化功能,同时令吸烟者在吸入烟碱雾滴的同时,感受到同吸食传统香烟一样的快感,从生物角度人性化地模拟了吸烟的整个过程,以时尚科技打造健康吸烟文化,被权威专家誉为现代微电子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生活理念的完美结合。“如烟”通过高科技矽晶片和气流感应器控制烟雾输出量及工作状态,在“如烟”烟体内,低浓度烟碱液经超微雾化泵加压后进入雾化室,在高频超声波的震动场内临界雾化成0.5-1.5um左右的雾滴,再由吸入的气流分散成气溶胶的形式,形成模拟烟气的气雾,临界雾化条件是用加热的方式使液体表面张力减低至最易雾化的程度,模拟烟雾的同时也模拟了普通烟气的温度(50-60摄氏度)。它与普通香烟相似,能够提神并满足吸烟者的愉悦感和多年养成的心理习惯,进而真正实现了人性化的健康吸烟,同时模拟烟雾不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氢氰酸、砷、丙烯醛、铅、汞等有害物质,消灭了“二手烟”对周围人群的危害,进而真正实现了真实的人性化的吸烟过程。

在“如烟”身份引出监管尴尬部分,分别有“如烟”成了三不管、按不按烟草税率、引发系列问题等内容。在该篇报道发表后,一些网站和报纸分别以相似的题目进行了转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