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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潇湘技师学院、黄青柳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原永州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东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君,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增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原永州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东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君,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增明,该学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军,该学院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青柳。

委托代理人:杨新勇,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原永州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潇湘技师学院)、黄青柳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潇湘技师学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剥夺了潇湘技师学院的辩论权利。二审过程中既未进行庭审调查,也未进行庭审辩论,在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后,就结束了庭审活动。(二)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判决结果显失公平。1. 双方签订的《永州市高级技校接收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协议》(以下简称《接收协议》)及《永州市高级技校接收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协议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明确约定“余款550万元在无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的前提下,于签约后九个月内付清”。黄青柳未依法向潇湘技师学院交付收取转让款的税务票据,未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尚未清偿财政贷款40万元及其利息,与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九嶷学院)原股东蒋亦农等人存在股权纠纷,与宁远九嶷山专修学院至今仍存在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与长沙前进工贸有限公司存在产权纠纷,与湖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办学债务纠纷,纠纷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二审判决在黄青柳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判令潇湘技师学院支付转让余款,与协议不符,也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黄青柳诉称多交付的财产879056.50元,属于应当移交的资产范围,潇湘技师学院不应当在支付转让总额3050万元之外再支付该笔款项。3.潇湘技师学院并无迟延付款行为,不应支付利息。(1)潇湘技师学院根据协议约定未支付转让余款的行为并无不当。(2)在税务部门向潇湘技师学院两次下发《税款协助扣缴通知》的情况下,不应当计算潇湘技师学院履行税款协助扣缴期间(2010年4月7日前)的利息。4.潇湘技师学院代垫款26680元和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64319元,应从转让余款5182450.78元中扣减。其中代垫款26680元包括潇湘技师学院接收九嶷学院前的08年招生宣传费19350元、07年招生宣传费7200元、退回的08年学生多交费130元。依照协议约定,潇湘技师学院接收九嶷学院前的工作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应由黄青柳负责解除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潇湘技师学院由民办改制为公办后,因编制和体制的需要,原工作人员应予以解聘,潇湘技师学院管理期间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64319元应由黄青柳承担。潇湘技师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黄青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本案逾期利息计付标准的判决错误。首先,根据《接收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若潇湘技师学院不能按时支付转让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欠款利息。虽然《接收协议》第二条约定余款550万元在无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的前提下,于签约后三个月付清,但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黄青柳并不存在产权不清和债务纠纷的事实。二审判决酌情判令潇湘技师学院给付一倍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害了黄青柳的合法权益。其次,二审判决认定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错误。潇湘技师学院拖欠转让余款三年多,应按照同期三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黄青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针对潇湘技师学院的再审申请,黄青柳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剥夺潇湘技师学院的辩论权利。二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宣读了上诉状和答辩状,并表示没有新的证据,且双方均陈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与一审判决所确定的争议焦点并无区别。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未安排第二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二)二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充分有效,除延期付款利息的判决损害了黄青柳的利益外,其他判决结果公平公正。1.关于转让款的税务票据问题。根据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永地税复字(2010)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于九嶷学院不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单位,黄青柳转让九嶷学院的过程中,未发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过户。黄青柳按照该行政决定,已依法缴纳了10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亦决定不向黄青柳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黄青柳无从交付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票。2.关于九嶷学院在交接前存在的产权和债务纠纷问题。(1)双方在交接时,有关九嶷学院的所有财务凭证均交付给了潇湘技师学院,但该院并未提出存在债务纠纷的问题,说明该院对财务交接行为是认可的。(2)关于潇湘技师学院所述的长沙前进工贸有限公司、湖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及蒋亦农等人的债权问题,至本案二审期间,均未发生上述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向黄青柳主张债权的事实,也无生效判决确定债务数额。(3)关于财政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的问题。财政贷款本金仅余20万元未归还。一审判决已载明,潇湘技师学院没有实际代为垫付,不存在抵扣问题。若今后潇湘技师学院代为给付,可另行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潇湘技师学院并未就该问题提起上诉,因此二审判决未就该问题进行审理是正确的。(4)关于与九嶷山专修学院存在产权和债务纠纷的问题,潇湘学院并无证据证实。(5)关于潇湘技师学院提出的代垫26680元各项费用的问题。根据教育行业的特殊情况,每年的招生工作均是从当年七、八月份开始,而新生就读的实际时间截止到第二年七月份。即便是2008年的招生费用,全部由黄青柳承担,也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扣减的费用均是按照交接的时间比例进行认定的。(三)黄青柳多交付的879056.50元资产应由潇湘技师学院承担付款责任。(四)黄青柳依法不应承担164319元经济补偿金。黄青柳请求依法驳回潇湘技师学院的再审申请。

针对黄青柳的再审申请,潇湘技师学院提交意见称:(一)潇湘技师学院不存在迟延付款的行为,不应当支付任何迟延付款的利息。(二)二审判决潇湘技师学院支付一倍的利率不当,黄青柳要求潇湘技师学院支付三倍的利率没有依据。潇湘技师学院请求驳回黄青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一)关于潇湘技师学院的再审申请是否成立的问题

1.二审法院是否剥夺了潇湘技师学院的辩论权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