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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国云确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1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诗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17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诗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云。

委托代理人:程瑜(何国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为与何国云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高检民抗〔2011〕9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箭、书记员王柳玉出席法庭,昌盛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诗荣、何国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瑜、何贵林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对外转让襄樊市公用客车厂(以下简称公用客车厂)企业产权,襄樊市建设局(后变更为襄樊市建设委员会)为招标人。2003年10月29日,襄樊市建设局发布招标文件载明,公用客车厂企业总资产为3983万元(人民币,下同),负债为3843万元,企业净资产为140万元;标底为1556万元;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同年11月5日,昌盛公司以2000万元中标。同年12月9日,襄樊市建设局向昌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昌盛公司为公用客车厂产权转让的中标人,同时要求昌盛公司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即2003年12月18日前支付2000万元中标款,逾期将承担包括没收投标保证金在内的违约责任。同年12月30日,昌盛公司与何国云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一、因襄樊市建设局要求甲方(昌盛公司,下同)在2003年12月18日前将购买公用客车厂的2000万元划到襄樊市国企办,经甲、乙(何国云,下同)双方协商,由甲方筹资500万元,乙方筹资1500万元,一同汇入襄樊市国企办产权转让财政专户;二、乙方将其所有的1500万元交付给甲方,作为甲方购买公用客车厂全部资产产权,中标价款2000万元支付给襄樊市国企办,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及说明,而甲方的500万元,作为甲方拨借给乙方购买公用客车厂的借款,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借款’利息;三、在甲方将2000万元划入襄樊市国企办账户后,甲方将与襄樊市建设局签订《襄樊市公用客车厂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中关于甲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担。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下:1、乙方对公用客车厂的所有产权,包括房屋、机械设备等各项设施的所有权、全部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开发建设权,以及现有的‘中原铝材市场’租金的收取等乙方享有独有的权利,并承担公用客车厂的原有债权债务,在条件成熟后,甲方将乙方出资购买的公用客车厂的资产依法申请登记为乙方的全资公司,由乙方独立承担民事及经济责任;2、乙方在对公用客车厂进行项目开发等项活动时,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干涉;3、乙方在公用客车厂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时,甲方除应为乙方提供各项开发、施工手续外,对于来自于外界的各项干扰活动等,甲方也应积极予以协调,妥善解决好外界纠纷;4、甲方取得公用客车厂各项产权后,应将所有公用客车厂相关资料及产权证明,交由乙方,由乙方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1200万元,期限在甲方失去产权控制权前交清;5、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履行甲方在招投标书中承诺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包括妥善解决好该宗土地上公用客车厂358人的劳务合同的签订,签约率100%;四、甲方拨借给乙方的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与国企办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后6个月,不计息。”由于何国云没有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昌盛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成立了以何国云为负责人的昌盛公司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樊城分公司)。同年12月18日,何国云支付昌盛公司1500万元;12月19日,何国云支付昌盛公司80万元投标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何国云将借用昌盛公司的500万元归还给昌盛公司,昌盛公司向何国云出具了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款收据。

2004 年4月28 日,昌盛公司与襄樊市建设委员会签订《产权转让协议》,约定:1、标的为公用客车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产权和债权债务,含土地使用权面积41364.34平方米,评估价2978万元人民币,不含公用客车厂厂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有关生产整车经营证照;2、转让价款2000万元,由昌盛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3、截止2004年3月31日前,公用客车厂债权为4080.1万元,债务为4028.3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债权债务转移到昌盛公司名下;4、欠职工的保险统筹、工资、集资、福利等债务,昌盛公司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如数清偿;5、职工安置费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发放,昌盛公司负责就业安置;昌盛公司接收原企业在职正式职工358人,公用客车厂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全部解除,同时昌盛公司与原应聘职工100%签订3年聘用合同,其工资水平不低于2002年襄樊市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职工;昌盛公司保证所聘用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指令性的福利保险费的足月上交和工资发放。

《产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何国云即开始以樊城分公司的名义履行产权转让协议。2004年7月13日,何国云之妻程瑜和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公用客车厂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后勤服务管理事项的移交手续,正式接管了该厂。2005年7月29日,程瑜和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公用客车厂财务账目、财务档案、企业印章的移交手续。2004年至2009年,何国云还清了公用客车厂全部债务,安置了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358人,为其中219名自谋职业的职工发放了生活费,留用安置了剩余49名职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005年,“领秀中原”项目房地产开发工作正式启动,昌盛公司办理了开发所需的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樊城分公司分别与襄樊市第二建筑设计院、襄樊市建筑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与英国雅而菲公司签订了环境设计施工合同,与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知天行房产营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何国云之妻程瑜与“领秀中原”一、二期土建工程承包商湖北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95000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约102031.28平方米。目前尚未售出的有部分写字楼、公寓楼、住宅楼;一期地下室、二期地下室;樊城区春园路铁沁花园、中原小巷的房屋,“领秀中原”二期一至五层的商铺(详见财产清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