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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本院认为,正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是解决本案焦点问题的前提和基� 8荼景覆槊鞯氖率担鞣降笔氯饲┒痘嵋榧鸵返谋疽庥Φ痹谟诙酱俑鞣郊笆甭男小蹲什χ煤贤罚U献ǹ钭ㄓ茫倍怨憬ü窘韪

本院认为,正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是解决本案焦点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签订《会议纪要》的本意应当在于督促各方及时履行《资产处置合同》,保障专款专用,同时对广建公司借给弘桥公司1400万元用于支付中标款项的事实起证明作用。《会议纪要》中关于“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余款,漳电分公司有权废标,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表述,应当理解为是否废标是漳电分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与之相应,漳电分公司是否负有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义务将依附于其是否废标的事实。而本案查明的事实是,漳电分公司并未废标,《资产处置合同》最终已实际履行完毕,广建公司代付的1400万元已属《资产处置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在上述情形下,《会议纪要》约定的漳电分公司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条件未成就,故漳电分公司不具有将案涉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义务。综上,漳电分公司、漳泽股份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会议纪要》为附条件的债务转让协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弘桥公司与广建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是否已归还,以及漳电分公司在履行《资产处置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与本案诉争均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判决漳电分公司偿还广建公司1400万元,漳泽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31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51.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均由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敏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代理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