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江回澜街。 负责人:袁连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江回澜街。

负责人:袁连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劲龙,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愉农,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文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承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萍,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绵竹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气半导体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气财务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系同一集团公司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东气半导体公司系由原峨嵋半导体材料厂进行公司制改造而来,注册资本110000万元,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东气财务公司系由原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改制更名而来,注册资本209500万元,系东方电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并领取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农行绵竹支行于2008年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首笔5000万元贷款,之后又陆续提供贷款。2009年10月14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向农行绵竹支行发出《承诺》函,载明:“我公司目前在贵行尚有部分信用借款,我公司承诺:在未还清贵行信用贷款之前,我公司不将财产(光伏项目除外)作为他行贷款的抵押担保”。2011年5月10日、7月7日、10月24日、11月16日、12月20日,2012年1月13日、2月20日、3月16日、4月17日,农行绵竹支行分别又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贷款10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共计80000万元。该部分贷款期限均为1年,均未提供担保,现亦未偿还。期间,农行绵竹支行认为东气半导体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遂于2011年至2012年多次发函要求其偿还逾期贷款或增加担保。2012年7月3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向农行绵竹支行发出《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告知函》,载明:由于太阳能光伏市场出现了众所周知的问题,由此导致公司近几年严重亏损被迫停产,目前公司已无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也失去了银行借资维持的渠道和来源,故自即日起,停止支付一切贷款本息。

2011年11月25日和2012年5月31日,东气半导体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与另一股东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该集团公司的另一子公司,以下简称东气投资公司)分别作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将东气半导体公司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山市的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抵押给东气财务公司。2011年11月25日,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东气财务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向东气半导体公司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以及东方电气集团、东气投资公司委托东气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限额为120000万元。2011年11月29日、2012年6月12日、6月14日,东气财务公司与东气半导体公司就前述抵押财产办理了峨眉他项(2011)第1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五通桥区房他证监证字第他009545号房屋、峨工商抵登(2012)字03号、峨工商抵登(2012)字56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抵押物登记,其抵押财产价值约为195776万元。据农行绵竹支行估算,该抵押财产价值约占公司总资产的55.4%。

东气半导体公司与东气财务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后,共计签订了40份《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7份《委托借款合同》,共计贷款116000万元,均未设定抵押担保。至《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贷款余额为96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又签订了29份《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43360.2万元,贷款委托方分别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气投资公司。其中,2012年6月7日一笔441万元,约定贷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农行绵竹支行5月份的贷款利息;2012年6月28日、8月2日、8月30日、9月29日(二笔)共五笔2600.1万元,约定贷款用途为用于保障职工生活,包括职工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及劳务费;2012年7月11日、8月22日、9月29日(二笔)共四笔319.1万元,约定贷款用途为用于支付东气半导体公司及下属乐山分公司6、7、8月份的电费;2012年4月19日一笔6000万元,约定贷款用途为用于东气半导体公司归还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资金。其余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分别为流动资金或资金周转。现东气半导体公司尚欠东气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93360.2万元。

截止《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东气半导体公司另欠成都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峨眉支行、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债权人债务超过60000万元。据东气半导体公司提供的贷款使用明细,《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1日、2月16日、3月13日、4月13日,东气半导体公司分五笔归还农行绵竹支行到期贷款共计50000万元;2012年1月4日,归还成都中信银行到期贷款5000万元;2012年1月10日,归还共计4000万元,包括农行绵竹支行400万元贷款利息并清偿中小企业债权人的债务;2012年2月2日、4月20日,分二笔归还共计2049.4万元,包括农行绵竹支行贷款利息860万元、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等其他银行的贷款利息250万元、支付2月份企业职工公积金、工资、社保等491万元及所欠部分货款;2012年4月19日,归还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资金6000万元;2012年5月30日,归还共计475.3万元,包括中国银行峨眉支行的贷款利息353万元及东方电气集团的部分委托贷款利息;2012年5月24日,支付524.7万元,包括该公司下属乐山分公司5月电费325万元及东方电气集团的部分委托贷款利息;2011年12月1日、2012年3月1日、4月1日、4月18日、5月3日、5月30日,分六笔归还东气财务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气投资公司已到期的贷款及委托贷款共计71000万元;2012年6月7日,归还农行绵竹支行5月份的贷款利息441万元;2012年4月28日、6月28日、7月11日、8月2日、8月22日、8月30日、9月29日(四笔),分十笔共支付东气半导体公司职工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劳务费、6-8月电费、货款等日常经营周转共计3869.8万元。以上共计143360.2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