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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1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三、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 #ㄒ唬┮簧笈芯鲈诙陨纤呷怂缍ǖ南喙厣唐肥谐〗姓啡隙ê螅徊饺隙ū景傅南喙氐赜蚴谐∮ξ蚴谐。耆贰#ǘ┥纤呷斯赜谝簧笈芯龆韵喙氐赜蚴谐〉娜隙ú环峡凸

三、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一)一审判决在对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进行正确认定后,进一步认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完全正确。(二)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主张缺乏依据。以境内外产品“使用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相关地域市场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动态竞争的特点,不能以某一孤立的时点进行判断。(三)一审判决从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产品的角度出发,适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这与上诉人关于应从受到本案纠纷影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的主张并无矛盾。(四)大量境外即时通信经营者早已进入中国开展竞争。上诉人关于中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及法律架构的复杂是境外即时通信经营者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的障碍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四、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上诉人关于市场份额的理解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符。1.上诉人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据此计算出的市场份额毫无意义。2.上诉人无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性,直接将第三方机构针对免费端平台的“有效使用时间”替换为反垄断法上的市场份额,且对评估市场能力有重大意义的收费端平台没有进行任何举证和数据分析,这种方法是错误的。(二)本案大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完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 被上诉人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上诉人所称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上现有的“零价格”是被上诉人的一种极强的价格控制没有事实依据。即时通信用户对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具有高度价格敏感度,几乎所有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2. 被上诉人并不具有阻碍、影响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1)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是一个完全开放且充满竞争活力的新兴行业,市场进入壁垒和扩张阻碍较小,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2)上诉人所称“网络效应”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新进入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在原有产品上增加即时通信功能等方式迅速转化、积累海量用户。用户也从来不会因为所谓“网络效应”被绑定在一款即时通信软件上。

五、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被上诉人 “二选一”行为并非限制交易的行为。1. 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具有合理性。(1)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当时的确处于危险状态之中,通过公力救济手段无法及时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有必要采取正当防卫手段。(2)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二选一”行为实际只有一天,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召回其侵权产品的同时即恢复了产品的兼容。(3)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也是为了维护广大用户的权益。上诉人所推出的扣扣保镖是一个侵权软件,影响QQ用户正常使用QQ相关服务,且危及QQ软件安全。为了维护用户的权益,被上诉人不得不实施了“二选一”行为。2. 被上诉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不会产生反垄断法下反竞争效果。如果一种行为在反垄断法下是反竞争的,那么它必须使得实施该行为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可以排斥其大部分竞争对手。被上诉人的“二选一”行为没有损害安全软件提供商之间的竞争,却客观上促进了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3. “二选一”行为目的和实质是为了促进QQ用户的最终福祉、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共利益。(1)扣扣保镖具有多种破坏功能并影响软件安全,可通过底层功能和云计算功能快速扩散,如果不在短时间内实施“二选一”行为,扣扣保镖将会给广大用户造成无可挽回且难以估量的损失。(2)扣扣保镖系针对互联网平台竞争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放任其存在,将会迅速毁掉QQ平台,并将严重破坏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秩序,最终导致互联网用户无从获取优质互联网服务。(二)被上诉人不存在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1. 被上诉人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被上诉人在QQ软件打包安装QQ软件管理时,为用户提供了QQ软件管理的卸载功能,对用户没有强制性。QQ软件管理与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的行为也不构成搭售,对用户电脑中已安装的软件进行功能升级,符合行业惯例,且被上诉人已经告知用户并给予了用户选择权。2. QQ软件管理与QQ软件的打包安装作为产品的功能整合具有经济合理性,符合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点,是业内通常做法。3. 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被上诉人相关的打包安装行为导致了上诉人同类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显著下降,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同一市场内其他竞争者产生了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后果。

六、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上诉人声称有8.25亿元的经济损失并主张1.5亿元的损失赔偿,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七、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对被诉“二选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争议还是反垄断法下的争议理解混乱,错误指责一审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和违反听证原则,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奇虎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五组共16份证据。本院对这些新的证据,结合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分别作如下认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