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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1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对于第一组证据(证据1-11),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2可以反映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诉人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纳。证据3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两篇网络媒体报道,分别来自于凤凰网和

对于第一组证据(证据1-11),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2可以反映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诉人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纳。证据3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两篇网络媒体报道,分别来自于凤凰网和环球网。虽然该两篇报道均系转引域外媒体报道,但是该报道的消息主要涉及智能手机销量超过个人电脑销量的时间这一事实,且凤凰网和环球网作为业内知名网络媒体,具有一定可信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予以采纳。证据4-6涉及微博和社交网站的功能与用户偏好,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关联性,且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予以采纳。证据7-9涉及腾讯QQ软件与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的功能对比,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关联性。虽然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腾讯QQ软件与电子邮箱、手机短信不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且被上诉人并未对此提出上诉,但因相关市场的认定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该事实的查明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故本院将此问题纳入事实查明范围。因证据7-9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采纳。证据10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文章,该文章总体系作者对Facebook上市对互联网企业竞争的影响发表的个人观点,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作者身份及其能力、资质等方面的证据,本院对证据10不予考虑。证据11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报道,总体上是对姜奇平发表的关于互联网竞争问题的观点摘录。姜奇平已经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本院对证据11不再予以考虑。

第二组证据为证据12-21,用以证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其中,证据12为(2013)深证字第115055号公证书;证据13为(2013)深证字第115064号公证书;证据14为(2013)深证字第115069号公证书;证据15为(2013)深证字第115068号公证书;该四份证据用以证明用户的母语以及即时通信服务商的国籍并不影响其在全球范围内获取或者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证据16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28号公证书;证据17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927号公证书;证据18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7562号公证书;证据19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7563号公证书;证据20为(2013)深盐证字第4102号公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证据21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17号公证书;该六份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多年来致力于推出并不断更新QQ国际版,向全球用户提供即时通信服务,QQ海外用户数量不断攀升。

对于证据12-15,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2-15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2仅为媒体报道,引用了OPSWAT的统计结论,但未提供OPSWAT的背景信息、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不具有证明力。证据13所公证的网页资讯提到LINE从2011年6月开始提供服务,晚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同时,该资讯显示LINE只能在智能手机上使用,且尚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证据14-15分别为Facebook和Twitter的用户情况,由于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产品之间不具有紧密替代性,该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证据16-18,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6-1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19-21,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9-21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9-20的网站来源不明,不具有公信力。证据21仅能证明境外用户使用腾讯QQ主要是用于与中国互联网用户进行即时通信。

对于第二组证据(证据12-21),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2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资讯,其引用了市场调研机构OPSWAT的统计报告,但未提供OPSWAT的背景信息、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其证明力较弱,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对其证明力进行认定。证据13-15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网络新闻,主要内容涉及日本通信软件LINE、社交网站Facebook以及Twitter的用户使用情况等事实,可以反映即时通信领域竞争状况,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证据16-18主要涉及腾讯QQ推出专门针对港澳台地区用户的繁体版及针对外国用户的多个外文版本情况,与本案地域市场界定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证据19-20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相关外文网站提供QQ English 版的下载情况,证据21系以公证方式固定的关于腾讯QQ作为海外华人维系情感的纽带的通讯报道。证据19-21均未披露QQ English 版的下载数量、用户数量以及海外华人使用数量,难以作为界定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依据,但是其可以辅助证明腾讯QQ外文版及海外用户情况,予以采纳。

第三组证据为证据22-37,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其中,证据22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93号公证书;证据23为(2013)深盐证字第4101号公证书;该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即时通信用户十分关注即时通信产品的功能和创新,客户粘性并不会阻碍用户因用户体验下降、产品功能不佳等原因更换即时通信服务。证据24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1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即时通信软件的好友关系链可通过多种方式导入、移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用户更换即时通信服务提供了诸多便利,客户粘性不构成即时通信服务进入和发展的壁垒。证据25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18号公证书;证据26为(2013)深证字第115062号公证书;证据27为(2013)深证字第115060号公证书;证据28为(2013)深证字第115059号公证书;证据29为(2013)深证字第115061号公证书;证据30为(2013)深证字第115065号公证书;证据31为(2013)深证字第115058号公证书;证据32为(2013)深证字第115057号公证书;证据33为(2013)深证字第115066号公证书;证据34为(2013)深证字第115056号公证书;该十份证据用以证明近三年来互联网经营者成功进入通信服务市场,并迅速获得远远高于中国互联网网民增长率的快速发展。证据35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39号公证书;证据36和证据37分别为全球经济咨询出具的《关于奇虎360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控的经济报告》和《关于奇虎360和腾讯反垄断诉讼案件中STALLIBRASS先生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批判的经济分析报告》;该三份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所称的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未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