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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l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l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

委托代理人:肖颖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村甲2号内ll3室。

法定代表人:蔡梓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长影集团)因与被申请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美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影集团申请再审称:美亚公司不是著作权人,无权主张权利。电影《独家试爱》的著作权人是美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美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但美亚公司未取得进口影片发行资质,未获得涉案影片的发行权,没有在大陆发行影片及维权资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国内所播放的涉案影片的发行权属于中国电影发行总公司,长影集团作为新设立的五个地方电影集团下的电影频道之一,播放该片并未对美亚公司构成侵权。在美亚公司未经批准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影片审查决定书》的情况下,不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发行权和电视广播权,故不存在损失。二审法院认定美亚公司在国内具有进口电影发行权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美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影片发行权、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的国家审批手续进行查明;依法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美亚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美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长影集团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美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独家试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广播权,二是长影集团是否侵害了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独家试爱》享有的电视广播权。

关于美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独家试爱》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广播权的问题。香港影业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认证工作。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载明:美亚公司对电影《独家试爱》享有在我国境内的电影、电视广播权及转授权、维权的权利,可以认定美亚公司是涉案电影的权利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美亚公司经合法授权已经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独家试爱》在中国境内的电视广播权并无不当,长影集团主张美亚公司不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国境内的电视广播权、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影集团是否侵害了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独家试爱》电视广播权问题。长影集团未经美亚公司许可即在其电影频道内向公众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独家试爱》,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构成侵害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电视广播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长影集团构成侵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长影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